

欧盟2023/1805条例(FuelEU Maritime)为靠泊欧盟港口的船舶规定了两项核心义务:
降低温室气体 (GHG) 强度:对减少船舶使用能源的年平均温室气体强度有具体目标,以5年为单位,从2025年的2%到2050年的80%。(Article 4)
强制在港使用替代电源:船舶靠泊时必须使用岸电 (OPS) 或零排放技术。(Article 6)
航运公司的合规步骤包括:
1. 提交监测计划:截至2024年8月31日,航运公司必须为其船队中的每艘船舶提交一份监测计划。(Article 8)
2. 监测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航运公司必须记录其每艘船舶抵达和离开欧盟港口的数据,特别是(Article 15):
出发和到达的港口,包括日期和时间、泊位停留时间;
连接岸电(OPS)或应用相关例外情况,详细说明停泊和航行期间燃料消耗情况;
通过OPS接收的电量;
对于使用的每种燃料类型,报告燃烧和逃逸的燃料的上游排放(WtT)和下游排放(TtW)的排放因子,涵盖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
在停泊和航行期间消耗的每种替代能源的总量;
如果适用,船舶的冰级和在冰况下航行的信息。
3. 年度报告:在每个核查期的1月31日之前,必须向认证机构提供船舶专用的“FuelEU 报告”。(Article 15(3))
4. 5,000GT 以上集装箱船和客船停泊零排放附加要求(Article 6):
自2030年1月1日起,欧盟港口将受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 (AFIR) 的约束。
自2035年1月1日起,所有配备OPS设施的欧盟港口均将实行这一政策。
负责确保遵守FuelEU Maritime的实体应为负责船舶遵守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实体 (ISM 公司)。该公司负责船舶的运营并承担《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该规则根据关于在欧共体范围内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并废除理事会条例 (EC) No 3051/95 的条例 (EC) No 336/2006转移到欧盟。
实践中,该实体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不同于船东的任何其他实体组织和个人。
如果船东负责其船舶遵守ISM 规则,则不存在与船东不同的“ISM 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也是“ISM 公司”,也是负责遵守FuelEU的实体。
如果船东将遵守 ISM 规则的责任委托给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则该组织或个人将成为“ISM 公司”,并且也是负责遵守FuelEU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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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名称、IMO识别号、船东名称及航运公司信息(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详细信息)、船籍港或母港 -
船上安装的能源转换系统描述、相关电力容量(兆瓦) -
对于属于某些类别的船舶,描述用于连接岸电(OPS)或零排放技术的设备的标准和特性。 -
船舶航行和停泊时计划使用的能源的描述。 -
船舶燃料消耗监测程序的描述。 -
用于监控航次清单完整性的程序的描述。 -
描述用于确定每航次活动数据的程序,包括确定和记录出发港和到达港之间的海上航行时间以及停泊时间的程序、职责、公式和数据来源; -
解释报告期内监测计划中数据更新的方式,包括所涉及的程序、系统和职责。 -
对用于确定可用于弥补数据缺口或识别和纠正数据错误的数据的方法的描述; -
修订记录表,记录修订历史的所有细节; -
修订记录表,记录修订历史的所有细节。 -
如果公司要求排除冰况下使用的额外能源,则提供有关船舶冰级的信息。 -
清楚地解释如何在特定情况下监控船舶在结冰条件下行驶的距离,并确保有可靠的程序。 对配备此类技术的船舶的风力辅助推进设备的描述。
是的。实际上,MRV和 FuelEU中需要两套独立的监测计划,这需要提交两份符合两项法规要求的监测计划。每份提交的监测计划都将遵循独立的工作流程。
但实际上,一旦监测计划上传到FuelEU数据库,它们将一起允许为MRV/ETS 和FuelEU提交补充相关数据。MRV下的所有监测和记录数据都将用于FuelEU 计算,如果与MRV验证机构不同,则需经FuelEU验证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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