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反制美国对中国造船301调查措施:国际海运公平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初稿)
起草人:任雁冰,15902025918
起草说明:《国际海运公平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初稿)是对《关于我国政府就美国对中国造船301调查措施实施反制的政策建议》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同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优化。需指出,此稿只是初步设想,还相当粗略,也难免存在一些错误,希望大家指正。
line-height:25.0pt;mso-line-height-rule:exactly;">国际海运公平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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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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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设立
第三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
第四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
第五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清算和解散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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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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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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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为了反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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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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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中国船舶所有人”是指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征收服务费的中国船舶所有人。
“中国船舶经营人”是指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征收服务费的中国船舶经营人。
“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是指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征收服务费的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
“其他船舶经营人”是指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和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之外的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不予征收服务费的其他船舶经营人。
“服务费”是指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征收的服务费。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是指根据本规定设立的国际海运公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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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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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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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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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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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设立原则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是为了恢复被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征收服务费破坏的国际海运秩序而设立,用以平衡由此不正当行为给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以及其他船舶经营人造成的损害或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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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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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评估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基于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对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和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对国际海运公平基金金额进行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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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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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来源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来自: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因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赋予其特权而获得收益的其他船舶经营人收取的服务费;
(2)如按本条第(1)项收取的服务费不足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收取的适当服务费;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对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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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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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设立方式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专款、专户、专用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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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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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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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目的
为保证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设立、分配、清算和解散等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和其他船舶经营人成立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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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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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组成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由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和其他船舶经营人委派适当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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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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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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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原则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给因美国政府按其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而遭受损失的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或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使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和其他船舶经营人恢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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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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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申请和许可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分配应由中国船舶所有人、中国船舶经营人、中国建造船舶的经营人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许可后支付。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委员会有权对本条第一款申请和许可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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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清算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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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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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清算
美国政府停止或终止对中国寻求主导海事、造船和物流产业301条款调查措施后,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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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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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公平基金解散
国际海运公平基金清算结束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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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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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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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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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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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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