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船舶法案》对中国及世界的影响和应对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美国船舶法案》现已提交美国参议院审议,如通过将对中国及世界产生较大影响。《美国船舶法案》设想了一套“分级歧视和限制制度”,将世界各国分为五个等级,在美国优先原则下,对其他国家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歧视和限制。这将剧烈改变世界航运和造船市场的“地貌”,使之失序并陷入混乱。本文对《美国船舶法案》进行了系统性分析和法律评价,并提出了应对建议。
关键词:《美国船舶法案》
美国参议员马克·凯利(Mark Kelly)等人于4月30日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美国船舶法案》逐条汇报,这意味着此项法案已进入美国参议院审议阶段。如此项法案最终获得通过,将会对中国及世界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应妥善应对。
一、《美国船舶法案》对不同国家的分类体系
总体上看,《美国船舶法案》涉及不同国家,并按政策待遇差别对其进行了等级划分,即美国第一、盟友第二、他国第三、俄罗斯/伊朗/朝鲜第四,中国第五。
(一)《美国船舶法案》特别针对中国的规定
按《美国船舶法案》,其中有些规定特别针对中国,列举如下:
1、常规吨位税
《美国船舶法案》第202条特别提到,对“与中国船舶集团公司(CSSC)有大量业务往来的船舶所有者,征收新的罚款”。
2、船舶设备和维修关税调整
《美国船舶法案》第404条特别提到,“对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的船厂进行修理的船舶的关税提高到200%”,而“对其他国家的修理则提高到70%”。
3、以美国船舶从中国进口
《美国船舶法案》第415条特别规定,“本条规定在15年内,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中有10%必须通过美国旗船舶运输”。
4、美国港口优先权
《美国船舶法案》第416条特别规定,“本条规定美国旗船舶在美国任何港口享有优先权,优先于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中国)的等待船舶”。
5、美国码头货物装卸设备
《美国船舶法案》第505条特别规定,美国资本建设基金不得用于“由中国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制造”的美国码头货物装卸设备。第707条还特别提到了“由中国制造的起重机”。
6、对中国海运产业的投资
《美国船舶法案》第509条特定规定,“要求提交一份关于限制流向中国海运行业的资本流动的计划”。
7、投资美国造船业
《美国船舶法案》第510条特别规定,“本节要求国务卿和商务部长对希望投资美国造船业的外国海运公司(包括中国公司)减少出口管制和ITAR限制的方法进行研究”。
8、物流平台
《美国船舶法案》第523条特别规定,“评估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物流平台LOGINK带来的威胁”。
(二)《美国船舶法案》将中国与俄罗斯、伊朗和朝鲜并列的规定
1、常规吨位税
《美国船舶法案》第202条规定,对“注册在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的船舶”“征收新的罚款”。
2、吨位税和灯塔费
《美国船舶法案》第203条规定,“本条禁止总统暂停对……注册在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的船舶的吨位税和灯塔费(Light Money)”。
(三)《美国船舶法案》关于一般外国的规定
1、海事安全信托基金
《美国船舶法案》第201条规定,“本条设立了一个海事安全信托基金,为关键海事安全项目提供专门的资金来源。该信托基金将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从国际商业中的船舶收取的关税、费用和罚款,以及对外国建造船舶的特别吨位税、光船税以及与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的海事、物流和造船业调查相关的罚款来资助”。
2、常规吨位税
《美国船舶法案》第202条规定,“本条对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船舶”“征收新的罚款”。
2、吨位税和灯塔费
《美国船舶法案》第203条规定,“本条禁止总统暂停对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船舶的吨位税和灯塔费(Light Money)”。
3、外国航运实践、受控承运人
《美国船舶法案》第303条规定,“本条修订了《外国航运实践法》和《受控承运人法》,以增强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权力,防止外国政府和外国旗承运人在货物和邮轮运输中进行不公平的贸易实践”。
4、战略商船队
《美国船舶法案》第401条规定,“为了迅速扩大船队,承运人也可以提交将外国建造的船舶纳入船队并重新悬挂美国国旗的投标。该船舶可以作为‘临时船舶’,即它仅保留在船队中,直到被一艘美国建造的船舶替换,或者它可以在完整期限的运营协议下在船队中服务。然而,除了‘临时船舶’之外,外国建造的船舶在2030财年之后将不允许进入船队”。
5、船舶设备和维修关税调整
《美国船舶法案》第404条将“对其他国家的修理(关税)则提高到70%”。
6、船东责任限制
《美国船舶法案》第433条规定,“目前,美国所有船舶对事故的责任有限(不超过船舶和货物价值的1倍),即使对重大基础设施造成损害也是如此。本条规定,外国船舶对任何索赔、债务或责任的责任应为船舶和待运货物价值的5倍,而美国旗船舶的责任应为船舶和待运货物价值的1倍。这不包括人身伤害、死亡或工资索赔的责任”。
(四)《美国船舶法案》关于美国盟友的规定
1、海运能力
《美国船舶法案》第301条规定,“美国的政策是拥有悬挂美国国旗的战略船队,以满足美国的国家和经济安全目标。交通部长和国防部长需获取并维护足够的民用、商用和军事运力。在执行这些条款时,美国应与条约盟友合作以满足运力需求”。
2、以美国船舶运输货物
《美国船舶法案》第417条规定,“本条要求海运安全顾问与交通部长、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联邦海事委员会主席协商,报告为选择使用美国船舶运输商业货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修改进口关税和其他海事特权的可行性,并寻找与国际盟友和合作伙伴合作的机会”。
3、船舶设备和维修关税
《美国船舶法案》第404条提到,“目前,任何美国旗船舶在盟国的外国船厂进行修理时需支付50%的关税。本节将对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的船厂进行修理的船舶的关税提高到200%,对其他国家的修理则提高到70%”。
4、海员和海军建筑学国际奖学金交流
《美国船舶法案》第618条规定,“本条设立了一个新的国际交流计划,允许美国与盟国之间进行与海运建筑学相关的研究生学习交流”。
(五)《美国船舶法案》关于美国优先的系统性规定
《美国船舶法案》系统性地体现了美国海事和造船优先政策,其实体性分为7章,依次如下:
第1章“监督与问责”;
第2章“海事安全信托基金”;
第3章“海运能力”;
第4章“美国船舶在国际商业中的使用”(其中包括“战略海运计划”、“货物优先”和“监管改革”三节);
第5章“造船”(其中包括“造船财政激励”、“国防部计划”和“造船创新和基础设施”三节);
第6章“劳动力发展”(其中包括“劳动力激励措施”、“劳动力输送通道”、“美国商船学院和州立海运学院”和“海事许可现代化”四节);
第7章“税收条款”。
二、图示《美国船舶法案》对其他国家的歧视和限制
基于本文第一部分,现图示《美国船舶法案》对其他国家的歧视和限制规定如下,包括其盟友、一般外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以及中国: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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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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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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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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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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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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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安全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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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托基金将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从国际商业中的船舶收取的关税、费用和罚款,以及对外国建造船舶的特别吨位税、光船税以及与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的海事、物流和造船业调查相关的罚款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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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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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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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吨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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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拥有或运营,或注册在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的船舶,以及与中国船舶集团公司(CSSC)有大量业务往来的船舶所有者,征收新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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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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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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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税和灯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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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禁止总统暂停对由受关注的外国实体拥有或运营,或注册在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的船舶的吨位税和灯塔费(Light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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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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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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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运实践;受控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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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修订了《外国航运实践法》和《受控承运人法》,以增强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权力,防止外国政府和外国旗承运人在货物和邮轮运输中进行不公平的贸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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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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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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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备和维修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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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任何美国旗船舶在盟国的外国船厂进行修理时需支付50%的关税。本节将对在中国等受关注国家的船厂进行修理的船舶的关税提高到200%,对其他国家的修理则提高到70%。然而,它为参与海运安全计划的船舶提供了一个短期豁免权,前提是船舶首先在美国进行修理。这一豁免不适用于在受关注的外国国家进行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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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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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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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船舶从中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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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在15年内,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中有10%必须通过美国旗船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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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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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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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船舶的港口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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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美国旗船舶在美国任何港口享有优先权,优先于受关注的外国(包括中国)的等待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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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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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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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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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所有船舶对事故的责任有限(不超过船舶和货物价值的1倍),即使对重大基础设施造成损害也是如此。本节规定,外国船舶对任何索赔、债务或责任的责任应为船舶和待运货物价值的5倍,而美国旗船舶的责任应为船舶和待运货物价值的1倍。这不包括人身伤害、死亡或工资索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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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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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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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码头货物装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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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资本建设基金不得用于由中国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制造的货物装卸设备和由中国制造的货物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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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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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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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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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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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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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海运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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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要求海事管理局、美国运输司令部和海军部长提交一份关于限制流向中国海运行业的资本流动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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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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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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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造船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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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要求国务卿和商务部长对希望投资美国造船业的外国海运公司(包括中国公司)减少出口管制和ITAR限制的方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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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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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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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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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要求海事管理局评估与中国政府有关联的物流平台LOGINK带来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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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船舶法案》如通过对中国的影响
基于本文第一和二部分,如《美国船舶法案》通过,则其对中国施加的歧视和限制将会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发生效力。其中如有特定针对中国的歧视和限制(详见本文第一(一)部分),则其优先适用;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其他歧视和限制(参本文第二部分)。举例如下:
(一)常规吨位税
情景一:如中国C公司为受关注的外国实体,则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C轮在进入美国港口时将支付罚款。
情景二:如A轮船籍港在中国,则其进入美国港口时将支付罚款。
情景三:如外国M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公司有大量业务往来,则其拥有的船舶M轮在进入美国港口时将支付罚款。
(二)船舶修理关税
情景一:如一艘美国旗船舶A轮在中国船厂修理,则其修理关税为200%。
情景二:如一艘美国旗船舶A轮在中国以外的外国船厂修理,则其修理关税为70%。
(三)美国港口优先权
情景一:如一艘美国旗船舶A轮和一艘中国旗船舶C轮在相同时间进入美国港口,则美国旗船舶A轮享有优先通行或装卸货物的权利。
情景二:如一艘美国旗船舶A轮和一艘中国以外的外国旗船舶F轮在相同时间进入美国港口,则美国旗船舶A轮也享有优先通行或装卸货物的权利。
(四)船东责任限制
情景一:如一艘价值5000万美元的美国船舶D轮触碰美国大桥导致其坍塌,则D轮责任限制为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 x 1倍)。
情景二:如一艘价值5000万美元的外国船舶D轮触碰美国大桥导致其坍塌,则D轮责任限制为2.5亿美元(5000万美元 x 5倍)。
(五)造船和海运业投资
情景一:如美国资本A向中国海运业投资,则对美国资本A进行限制。
情景二:如中国资本C向美国造船业投资,则减少监管限制。
四、对《美国船舶法案》的法律评价
(一)《美国船舶法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海运协定》等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海运协定》第六条“在港口的待遇”规定:
“一、一方的船舶为运输旅客和货物的目的进入或离开另一方的港口、停泊地点和水域时,另一方应在船舶服务、港口作业、简化和加快行政管理、海关及所有要求的手续方面给予该船舶优惠待遇。
二、一方须保证对另一方的船舶收取的吨税与向其他国家的船舶在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吨税同样优惠。”
《美国船舶法案》针对和适用于中国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严重违反了上述双边条约规定。
(二)《美国船舶法案》违反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国际法。
海运和造船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运输服务”和“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范围。
《美国船舶法案》对不同国家进行分类并设置高低不等的服务贸易壁垒,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海运和造船设置了高度歧视性规定和限制,严重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强调的非歧视性原则。
(三)《美国船舶法案》在一定方面上是“恶法”而非“善法”。
《美国船舶法案》对不同国家设置不同的贸易壁垒,进行不同程度的歧视和限制,意图唯我独尊,充满恶意,而非善意,注定引起对立与冲突,而非协调与和平,而后者正是法律的积极价值所在,进一步体现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多边国际条约及国际法一般原则中。在此方面《美国船舶法案》是一部“恶法”,而不是一部“善法”。
(四)《美国船舶法案》将扰动世界航运和造船市场秩序使之陷入混乱。
《美国船舶法案》设想的“分级歧视和限制制度”将世界上不同国家分为三六九等,使不同国家面对不同程度的贸易壁垒,意图改变当前世界航运和造船市场的“地貌”,必将扰动当前世界航运和造船市场秩序,使之失序并陷入混乱。
(五)《美国船舶法案》不能实现美国预期目标。
中国及主要航运国家面对《美国船舶法案》设想的“分级歧视和限制制度”会甘受歧视并甘心受限吗?答案不言而喻。这就将导致《美国船舶法案》关于歧视和限制的规定难以切实施行,即使勉强施行也将冲击美国自身经济和市场,使其得不偿失,何况受其歧视和限制的国家将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报复和反制措施,进一步破坏美国海事和造船产业乃至于美国总体经济和市场。这是《美国船舶法案》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外来原因,而这种外来原因正是《美国船舶法案》自身所招致的。此外《美国船舶法案》不能实现预期目标还有美国自身内部的系统性原因,这根本不是通过歧视和限制其他国家所能解决的。
五、如何应对《美国船舶法案》
(一)中国的应对
在全面识别《美国船舶法案》对中国的歧视和限制后,中国的应对总体上可分为下列三方面:
1、争端解决程序
对《美国船舶法案》涉及的特定问题,通过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2、对等报复和反制
对《美国船舶法案》针对和适用于中国的歧视和限制性规定进行逐项对等报复和反制。
3、系统性报复和反制
如对等报复和反制无法施行的,则进行系统性报复和反制。
(二)中国与受歧视和限制的主要航运国家共同应对
《美国船舶法案》不仅歧视和限制中国,还对其他国家进行歧视和限制。在此情况下,中国可与受歧视和限制的主要航运国家共同商讨如何应对《美国船舶法案》。
任5,于广州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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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主编:陈洋 15998511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