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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船员制度及其变革抉择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船员制度的主要体现、总体运行秩序、基本要素、履行模式和竞争载体进行了理论阐述,提出了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态势问题,为此论证其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主张我国船员产业以及我国航运业的根本、长远利益在于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这也对任何短期利益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我国《海商法》关于船员制度的修改应立足于我国现行船员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且不应偏离和损害这一根本目标。
关键词:船员制度
我国现行船员制度究竟是怎样的?这可从其主要体现、运行秩序、基本要素、履行模式和竞争载体等方面予以阐述。这也将进一步决定我国船员制度的变革抉择。
一、我国现行船员制度的主要体现
我国现行船员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对我国生效的船员相关国际公约;
2、船员相关国内法,其下又分为:(1)国内特别法;(2)国内一般法。
(一)对我国生效的船员相关国际条约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2016年8月29日);
(2)《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2016年9月29日)。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我国对该公约无保留条件)。
(二)船员相关国内法
1、船员相关国内特别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船员”;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七次修订);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9月20日第四次修正);
(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2月5日第三次修正);
(6)【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5年1月7日公布);
(7)【行政规范性文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8)【行政规范性文件】《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海船员[2006]541号,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0)【集体协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及其附件(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与中国船东协会,2023年11月16日);
(1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2、船员相关国内一般法
(1)【法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6)【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通过);
(7)【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8)【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9)【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10)【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1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1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图示
船员相关国际公约
|
船员相关国内法
|
|||||||
船员相关国内特别法
|
船员相关国内一般法
|
|||||||
1
|
国际公约
|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船员”
|
1
|
法律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2
|
国际公约声明保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
2
|
行政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2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
|
国际公约履行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
|
3
|
部门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3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4
|
国际公约
|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4
|
部门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
4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
5
|
部门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5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
|
|
6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6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
|
|
7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
7
|
行政法规
|
《工伤保险条例》
|
|
|
|
8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
8
|
行政法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
|
|
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9
|
行政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
10
|
集体
协议
|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及其附件
|
10
|
部门规章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
|
|
11
|
司法
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1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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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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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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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我国现行船员制度的总体运行秩序和基本要素
按我国现行船员制度体现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我国现行船员制度的总体运行秩序由下列基本要素构成:
(1)中国及全球船员产业;
(2)中国及全球船员产业市场参与主体,包括船员培训单位、船员用工单位、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派遣单位、船东等;
(3)中国及全球船员产业工作条件和条款、船员劳动力价格、船员社会保障条件等;
(4)中国及全球船员产业行政监督和管理;
(5)中国及全球船员产业争议解决。
其中,中国船员产业处于全球船员产业之中,是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既有合作关系,也有竞争关系,二者共同决定着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的地位、竞争力和发展态势。
从更大的系统看,我国船员产业作为我国航运业的基本要素,其在全球的地位和发展态势也将进一步影响我国航运业的全球地位和发展。
三、我国及全球船员产业的基本履行模式和竞争载体
我国及全球船员产业中普遍采用的基本履行模式大致有二,一是船员自有模式,二是船员派遣模式,而我国及全球船员产业竞争就具体体现在这两种模式中。
(一)船员自有模式
船员自有模式是指,船东(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等,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j项)与船员直接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在此模式下,船东既是船员用人单位,也是船员用工单位。
(二)船员派遣模式
船员派遣模式是指,船员派遣机构一方面与船东签订和履行船员派遣协议,另一方面作为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然后将船员派遣至约定的船舶。
在此模式下,船员派遣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但不是船员用工单位;而船东不再是船员用人单位,仅是船员用工单位。
四、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态势
(一)保障和促进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积极发展态势的必要性
我国船员产业只有在我国及全球市场上提升竞争力,才能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反过来看,一旦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市场上竞争力降低,相应就业机会自然就会由其他国家船员产业占据,这种市场占有率的丧失意味着船员全部收入的丧失,而不仅是丧失或减少部分收入。
如长此以往,我国下一代船员产业在全球的占有率将会逐步衰退,导致我国船员总体数量和质量下滑,进一步对我国航运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二)如何保障和促进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积极发展态势
从根本上看,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和积极发展态势取决于全球市场竞争本身,只能通过在全球市场竞争中获得,而不能从单边期望中获得;更重要是,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措施应对全球竞争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且不能产生妨碍和削弱作用。
进一步细化,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的竞争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方面:
1、船员产业质量竞争
在此方面,《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相当于国际通行标准。但各国履行该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执法水平在实际上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各国船员产业质量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我国船员产业质量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我国应更严格地履行公约以及相应国内法律法规。
2、船员劳动力价格竞争
在此方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及其附件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附件1:最低基薪(美元)”、“附件2:最低伙食费标准”等。至于其他缔约国是否采取了类似或其他标准,有待进一步调查。
3、船员收入税费保障竞争
在此方面,《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这项政策现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至于其他缔约国是否采取了类似或其他措施,有待进一步调查。
4、船员基本工作条件竞争
在此方面,《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设置了船员基本工资条件,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按照该公约进行了相同规定。另外,其他缔约国在此方面基本相同。
5、船员基本社会保障成本竞争
在此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规定,“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另外《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附件5为《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也对工伤死亡补偿、工伤处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至于其他缔约国对该款规定如何解释和执行,在实际成本金额上与我国对比情况如何,有待进一步调查。假如我国设定和执行标准远高于其他国家,则将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应设法从各方面弥补。
五、我国现行《海商法》第三十四条及其修改问题和建议
《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拟对现行《海商法》第三十四条船员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由此将会产生一定问题,应妥善解决。
(一)我国现行《海商法》第三十四条及其修订草案
我国现行《海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之对应,《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的任用和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现行《海商法》第三十四条,《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属于新增内容。
经对照《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七次修订),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这与《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几乎完全一致,仅有个别用词进行了调整,一是删除了“劳动合同的”,二是将“加入的”改为“参加的”。
这将引起两方面问题,建议删除《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一是画蛇添足,在《船员条例》已有相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重复性规定,并无必要;
二是《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有特定的上下文语境,单独将《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抄入《海商法》将脱离这种上下文语境,产生歧义,扰乱总体船员制度。例如《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再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我国现行《海商法》关于船员制度的修改应以保障和促进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这是我国船员产业以及我国航运业的根本、长远利益所在。
我国船员产业在全球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既是其自身的根本、长远利益所在,也是我国航运业的根本、长远利益所在。
这不仅取决于我国自身市场,还取决于全球船员市场,且后者对前者具有主导性作用。
在此形势下,任何短期利益都不应妨碍和阻碍这种根本、长远利益发展,否则当我国船员在世界船员市场上日渐凋零时,任何短期利益终将沦为泡影。
任雁冰,于广州
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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