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2021-10-22
1
导读: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早在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就要求,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针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已经推行一段时间的“首违不罚”制度,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初次、轻微、及时改正


一是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应对时间、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等作出合理限制,如果对时间、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等不作限定,则本规定的适用空间将十分有限。

二是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两句中的“轻微”所表达的含义不同。第一句中的“轻微”对应的是违法行为;第二句中的“轻微”对应的是危害后果。对于“行为犯”而言,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要正确把握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的标准,对是否符合“轻微”的要求要进行综合考量。

三是当事人及时改正。

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对于“及时改正”要注意及时改正的时间和及时改正的程度。“及时改正”的时间起码应该是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是当场改正,也可以是被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理决定前完成改正。“及时改正”应具有彻底性,如果虽有所整改,但整改并不彻底,就不应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有的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有的是“应当”


“首违不罚”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有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可以”处以某种行政处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此类情况可以直接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有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处以某种行政处罚。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符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由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决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


不应以不罚为由不立案,也不宜立案后销案


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案件,对于当场予以改正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记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场改正的情况,确认当事人当场改正后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改正情况,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彻底完成改正的,方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首违不罚”制度不影响案件的正常立案调查,符合“首违不罚”的案件应在调查终结后再经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而不应以“首违不罚”为由不予立案,也不宜在立案后予以销案处理。


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能放任不管,应当指出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教育、督促当事人守法。

关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立法用语是“应当”,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是职责所在。

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在履行教育职责时原则上应是书面形式,或者以电子记录等形式予以载明,在内容上主要是以确认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为主,以增强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避免再有类似违法行为。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作者单位: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环境报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国环境报,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所有文章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污泥资源化制备非金属陶粒技术


 简介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河湖底泥,建筑渣土,工业固废处理迫在眉睫。国家于2020年9月新修订的《固废法》正式实施,提出了法律监管处罚量刑的严格要求。

为彻底解决污泥污染问题,促进成熟先进技术得以广泛推广应用,经过近5年的具体项目工程化验证,新推出“环境友好型绿色领跑者技术——污泥资源化制备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陶粒。它是一种具有微孔状的轻质颗粒,呈圆形、椭圆形球体或不规则碎石形,具有质轻、高强、保温、隔音、抗震等作用,可替代沙子、石子作为人造轻集料广泛应用于海绵城市、水体治理、高铁吸音、建筑节能、透水砖,无土栽培等多个领域。


产品特点



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为:(1)密度小、质轻;(2)保温、隔热;(3)耐火性优异;(4)抗震性好;(5)吸水率低,抗冻性能和耐久性能好;(6)抗渗性优异;(7)抗酸,碱集料反应能力优异;(8)适应性强。


特殊用途



根据用途不同和市场需要,可以生产不同堆积密度和粒度的陶粒产品(超轻陶粒、结构陶粒),也可生产有特殊用途的陶粒,比如耐高温陶粒、耐酸陶粒和花卉陶粒等。


领域范围



近年来随着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陶粒制造和应用技术的提高,应用范围更加宽广,重点领域包括四大类:

(1)装配式建筑: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内墙板等构件,可有效降低建筑自重,同时隔音、保温、抗渗等性能较传统构件大幅提升,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方向;

(2)建筑节能:超轻陶粒制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隔音等领域,其较低的导热系数,较好的阻燃性能必将在建筑节能领域得到长足发展;

(3)环境治理:围绕陶粒产品所形成的环保产业链,其上游生产环节可以实现协同处置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下游陶粒产品可应用于土壤修复、水体治理等领域;

(4)海绵城市:陶粒微孔结构使其具有较好的蓄水功能,陶粒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强度,作为海绵城市蓄水、透水材料施工非常方便,是一种理想的“有强度的海绵体”!

我们的合作模式多元化,基本采取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在有条件的城市(日产生污泥量达100吨为起点),镇县办厂。此项目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活跃地方经济的绿色环保项目广受欢迎。

为扩大应用规模,我们竭诚欢迎各个城市政府、招商局,住建、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洽谈合作,共同为我国固废、资源化,变废为宝做出应有贡献。


有兴趣者长按识别

添加联系人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环境安全监测物联网专业委员会

以大数据、物联网为引导,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部委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广泛开展碳中和、碳达峰相关业务以及环境安全、节能、环保监测、检测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咨询、市场预测分析、“一站式”全套解决方案、投融资咨询、标准制定、实用技术与产品推广,工程化示范应用、会展培训等相关业务。

专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倩倩

联系电话:010-62139951 13146889291



往期精彩回顾









千亿污泥市场项目屡遭废标,叫好又叫座的创新技术来了!

最高500万!北京朝阳区发布碳中和节能补贴申报指南!

河北:2021年创建10家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3-5个示范基地

国家发改委点名运动式减碳:碳中和“帽子”满天飞

问责844人!中央环保督察进驻全面完成!

在看点这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国环生态 “一站式全科生态环境医生智慧平台”,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绿色供应链、乡村振兴、投融资等领域,集政、产、学、研、经、用于一体,资源跨界整合与协同发展的全链条服务平台。
内容 2265
粉丝 0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国环生态 “一站式全科生态环境医生智慧平台”,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绿色供应链、乡村振兴、投融资等领域,集政、产、学、研、经、用于一体,资源跨界整合与协同发展的全链条服务平台。
总阅读486
粉丝0
内容2.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