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
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
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草原保护等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开展重点河湖治理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保护和修复小微湿地,推进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
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加快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和基础网络延伸连通,深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
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完善农村厕所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村容村貌,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乡村振兴投入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地合作。完善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制度。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带动作用。
(二)《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
提升配套服务设施水平。运动区域设置标识标牌、设备寄存、临时休憩等配套设施,场地外围配备停车场、充电桩、公共厕所、沐浴更衣、装备维修、便捷医疗、快速补给、通信网络、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科学规划设置露营区域。
提高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通达性。提升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国内、国际通达度,促进高铁、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与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高效衔接。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对接交通运输部门及企业,在户外运动旺季增加铁路、公路、民航运输能力。
促进户外运动及相关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中,促进户外运动与旅游、文化、康养、教育等深度融合,推动实现户外运动项目全空间、全季节、全时段覆盖。开展户外运动健康干预、康复疗养和健康养老等服务,推动运动康复产业发展。拓展户外运动特色亲子、研学等活动,发展户外运动教育培训服务。
加强资金支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对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项目建设予以支持。通过相关公益性基金等支持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开展户外运动活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户外运动企业加大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户外运动企业融资成本。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办法》提出,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前期开发要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并建立巡查制度。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办法》强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肖颖
(四)关于在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中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的通知
(1)深入推进水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重点针对物质供给类、调节服务类水生态产品,推动相关水生态资源的权益交易。试点地区要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确定工作,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在保障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四川宁夏跨省区用水权交易参考案例)
(2)积极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鼓励各类水生态产品的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调水区和受水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与受益区之间等,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水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重点流域依据出入境断面水量、重要断面生态流量、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安徽、浙江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参考案例)
(3)注重强化水生态保护治理产业融合。重点以调节服务类、文化服务类水生态产品的价值增值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将河湖保护治理、幸福河湖建设、水土保持、母亲河复苏行动、地下水超采治理等措施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的同时,挖掘和提升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产品价值,带动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文化教育、森林康养、体育运动、休闲露营等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打造水生态保护治理与关联产业双向“增值反哺”新模式。(浙江安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转化交易参考案例)
(4)鼓励开展水生态产品抵质押融资。重点推动依托各类水生态产品进行融资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用水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和水域开发经营权等抵押、质押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探索“传统抵押+取水权增信”融资模式。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区域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绿色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浙江丽水“传统抵押+取水权增信”融资模式参考案例)
(五)《美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区环境明显改善、生态宜居更加凸显、治理效能有效提升,推动50个左右美丽城市建设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示范标杆。到2035年,城市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形成智慧高效、多元共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美丽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
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沿海城市深入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加强海洋垃圾治理。
提升城市生态宜居品质。加强城市湿地生态和水环境修复。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积极发展绿色旅游,依托城市文化底蕴研发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打造城市生态文化品牌。
打造美丽城市示范标杆。在东、中、西、东北部等地区分类选取5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纳入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多渠道加强资金支持。将城市开发与美丽城市建设有效挂钩,推动一批典型城市编制美丽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系统谋划、统筹实施美丽城市建设项目,以城市为载体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推动将美丽城市建设项目按程序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和国家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库。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在美丽城市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美丽城市建设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政银合作、中长期贷款优势,创新融资模式。
(六)《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
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同时执行《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单个项目安排的行政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注意的是,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绿化建设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