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开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很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分不清楚“质疑”、“投诉”、“举报”的含义和区别,也不知道何时应该进行以上三项行为,今天雷达君整理相关资料,为大家进行讲解。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如果只是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那么便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
投标人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主要有3种
1、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对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应当在获取文件7日内提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
2、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应当在采购环节结束7日内提出。
3、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对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质疑,应当在公告7日内提出。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举报
举报不限主体,也没有时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举报的作用并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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