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关闭破坏监控报警、拒绝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月1日起入刑

关闭破坏监控报警、拒绝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月1日起入刑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2021-03-02
1
导读: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line-height: 2em;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相关犯罪作了重大修改。根据修订,从3月1日期,关闭破坏监控报警、拒绝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入刑。


url();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background-origin: initial;background-clip: initial;background-repeat: no-repeat;background-size: 100%;background-position: center bottom;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3月刑法修正案新规施行
-----企业必须知道的刑事法律风险

2018年7月12日,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事故调查发现,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在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尚未安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不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淡薄,无知无畏,对政府监管部门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手段逃避监管、拒不整改,但监管部门除了经济处罚外,缺乏应对这一现象的“杀手锏”。还有一些企业,从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对安全监控、报警设备设施不会管、不会用,为了避免麻烦甚至直接将监控、报警设施予以关闭、破坏,这类行为危害很大但法律后果轻微。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相关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新增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也就是说关闭、破坏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或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存在现实危险的也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刑事责任前移就是要有效解决文章开头所提到的问题。

作为企业应如何认识《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重大修改?又该如何规避刑事责任风险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弄清楚几个问题:

01

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是企业客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何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又该怎么判定呢?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明确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等20项属于重大隐患的情形。目前这几项《判定标准》仍有效,因此认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依据是此《判定标准》。

02

谁能犯罪?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因此,可以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条款的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应延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从业者。

03

如何理解及认定“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是指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危险,重大事故隐患经风险评估导致事故风险在发生可能性大大提升,风险等级已上升到重大风险应判定为现实危险。例如前述案例中企业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在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尚未安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此种行为就是存在现实危险的。如果单独看其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轻微违法行为,有些甚至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则不能判定为犯罪。 

04

企业应如何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多数企业都将会“暴露”在这一刑事责任风险下。在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如何判定和犯罪主体范围后,我们应如何避免这一刑事责任风险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给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首先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的学习,认识到此次修改的重要意义;同时带头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是自查自纠。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尤其是对照自身所处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同时,还要对企业内各类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有关闭、损坏生产安全设施情况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是依法整改。企业一旦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的,应立即依法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获取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使用。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关系着城市安全公共安全,将事故发生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全社会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面对《刑法修正案》这一重大变化,企业需要尽快转变观念,先行自我检查、立即整改,以有效化解安全风险,避免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3月1日正式生效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业内人士投稿,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所有文章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环境安全监测物联网专业委员会

  

  以大数据、物联网为引导,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有关部委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安全、节能、环保监测、检测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咨询、市场预测分析、环境安全检测全套解决方案、投资策划研究、标准制定、使用技术与产品推广,工程化示范推广应用、会展培训等相关业务等。


专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倩倩

联系电话:010-62139951 13146889291


在看点这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国环生态 “一站式全科生态环境医生智慧平台”,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绿色供应链、乡村振兴、投融资等领域,集政、产、学、研、经、用于一体,资源跨界整合与协同发展的全链条服务平台。
内容 2265
粉丝 0
国环生态环境大数据物联网平台 国环生态 “一站式全科生态环境医生智慧平台”,是由国家相关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绿色供应链、乡村振兴、投融资等领域,集政、产、学、研、经、用于一体,资源跨界整合与协同发展的全链条服务平台。
总阅读44
粉丝0
内容2.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