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发前被污染土地

修复后的土地
伍家岗:废品站老板污染环境判刑 检察官追查环境治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60元,上缴国库。
杨某某在伍家岗区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在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对收购的塑料废品进行粉碎加工成塑料颗粒后出售。杨某某违法收集的废机油壶、废机油桶、废打印机硒鼓及废电子元件等塑料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且未对废品粉碎加工厂做防渗漏处理,排出废水污染周边环境。
【检察官追查环境损害】
杨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起诉,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杨某某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认为应当继续查明:该土地是否仍然存在污染后果?是否存在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健康的风险?环保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督修复环境的职责?
区检察院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进行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并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发现被污染的土地已经规划成为住宅小区及公共道路,但是污染物仍然存留在土壤中,污染物的渗漏将污染地下水,污染物的挥发将损害人的呼吸系统,如果搁置不理,将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区检察院遂向区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区环保部门立即依法履职,责令杨某某治理污染土地。收到检察建议后,区环保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接检察院,组织专家制定修复方案,责令杨某某参与治理行动。由于杨某某认罪悔罪,积极参与治理被污染的土壤,修复环境,检察官给予充分肯定,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官判决时,充分采纳了量刑建议予以轻判。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4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示】
要保护环境,首先要有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要靠全社会力量,大家共同才能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那么对于个人来讲,保护环境要怎样做呢?
1、对家中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的可以回收利用的尽量交到回收站收购,有污染的物品不能乱扔。
2、购物尽可能不要使用塑料袋。购物可以使用布袋或纸袋,不要使用不易处理的塑料袋,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有危害的垃圾要回收处理。比如普通电池或者锂电池对土壤污染比较严重,不要乱扔,要回收处理。
4、外出少开机动车,多骑电动车或自行车。机动车对空气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能走路的就不要开车,既可以锻炼身体,又能够减排有害气体。
5、低碳生活,减少污染。在家里使用电热水器等环保电器,尽可能使用电器煮饭,有条件的地方使用天然气,不要使用液化气。更不要燃烧木材或者使用煤炭煮饭。
6、在公共场所不随地乱丢垃圾,不破坏绿色园林。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要从小处做起,要持之以恒。 (通讯员 沙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