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于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早在今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便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再往前,2019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中就明确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据了解,由于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目前已制定的裁量基准在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浙江台州、江苏南京对单个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裁量因子;甘肃、青海西宁、重庆渝北等地开发了专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河北、天津等推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现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裁量基准……
那么,本次河北出台的试行标准又有哪些特点呢?
河北省强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企业守法才是根本。”夏祖义说,明示裁量具体标准,企业也对违法将受到的处罚有自己的预期,这对实现常态守法有很大促进作用。
生态环境部强调,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包括:调查取证阶段,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告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
来源环保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