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凤冈法院在行动。3月30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荣、李某龙和陈某牛三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
一审宣判后,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7月8日,遵义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意排放氨氮超标物
且篡改数据“假达标”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荣担任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年11月,被告人周某荣在经营管理已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通过转动活动结头至旁路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荣退股离开公司,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龙,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
同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龙、陈某牛作为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运作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一直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经贵州省某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凤冈县垃圾填埋场违法排污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根据计算,本案中违法排放污水达12630立方米,违法排污导致环境损失合计为107.36万元。
污染环境 依法判刑并禁止职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包、运营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时,违规排放氨氮超标物且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荣作为被告单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龙作为被告单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牛作为直接管理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

污泥资源化制备非金属陶粒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河湖底泥,建筑渣土,工业固废处理迫在眉睫。国家于2020年9月新修订的《固废法》正式实施,提出了法律监管处罚量刑的严格要求。
为彻底解决污泥污染问题,促进成熟先进技术得以广泛推广应用,经过近5年的具体项目工程化验证,新推出“环境友好型绿色领跑者技术——污泥资源化制备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陶粒。它是一种具有微孔状的轻质颗粒,呈圆形、椭圆形球体或不规则碎石形,具有质轻、高强、保温、隔音、抗震等作用,可替代沙子、石子作为人造轻集料广泛应用于海绵城市、水体治理、高铁吸音、建筑节能、透水砖,无土栽培等多个领域。

产品特点
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为:(1)密度小、质轻;(2)保温、隔热;(3)耐火性优异;(4)抗震性好;(5)吸水率低,抗冻性能和耐久性能好;(6)抗渗性优异;(7)抗酸,碱集料反应能力优异;(8)适应性强。
特殊用途
根据用途不同和市场需要,可以生产不同堆积密度和粒度的陶粒产品(超轻陶粒、结构陶粒),也可生产有特殊用途的陶粒,比如耐高温陶粒、耐酸陶粒和花卉陶粒等。
领域范围
近年来随着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陶粒制造和应用技术的提高,应用范围更加宽广,重点领域包括四大类:
(1)装配式建筑: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内墙板等构件,可有效降低建筑自重,同时隔音、保温、抗渗等性能较传统构件大幅提升,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方向;
(2)建筑节能:超轻陶粒制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隔音等领域,其较低的导热系数,较好的阻燃性能必将在建筑节能领域得到长足发展;
(3)环境治理:围绕陶粒产品所形成的环保产业链,其上游生产环节可以实现协同处置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下游陶粒产品可应用于土壤修复、水体治理等领域;
(4)海绵城市:陶粒微孔结构使其具有较好的蓄水功能,陶粒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强度,作为海绵城市蓄水、透水材料施工非常方便,是一种理想的“有强度的海绵体”!
我们的合作模式多元化,基本采取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在有条件的城市(日产生污泥量达100吨为起点),镇县办厂。此项目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活跃地方经济的绿色环保项目广受欢迎。
为扩大应用规模,我们竭诚欢迎各个城市政府、招商局,住建、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洽谈合作,共同为我国固废、资源化,变废为宝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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