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浙江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5-2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浙环发〔2020〕7号



3、上海市“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6-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规〔2020〕11号


4、四川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6-2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川府发[2020]9号


5、江苏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6-29)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20〕49号


6、湖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6-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湘政发[2020]12号


7、安徽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7-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8、江西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9-0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9、贵州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09-0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黔府发〔2020〕12号


10、青海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0-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通知
青政〔2020〕77号


11、云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1-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云政发〔2020〕29号

12、湖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鄂政发〔2020〕21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桂政发〔2020〕39号

14、福建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闽政〔2020〕12号

15、北京市“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25)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6、河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冀政发〔2020〕71号


17、河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豫政〔2020〕37号


18、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宁政发〔2020〕37号


19、内蒙古自治区“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内政发〔2020〕24号


20、甘肃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甘政发〔2020〕68号


21、天津市“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津政规〔2020〕9号

22、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藏政发〔2020〕11号


23、山西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0-12-3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晋政发〔2020〕26号

24、山东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1-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鲁政字〔2020〕269号

25、吉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1-0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政函〔2020〕101号


26、广东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1-0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0〕71号


27、黑龙江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1-2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黑政发〔2020〕14号


28、陕西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2-0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陕政发〔2020〕11号


29、辽宁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2-1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号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2-2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20〕18号


31、海南省“三线一单”(发布日期:2021-04-09)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21〕7号





污泥资源化制备非金属陶粒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河湖底泥,建筑渣土,工业固废处理迫在眉睫。国家于2020年9月新修订的《固废法》正式实施,提出了法律监管处罚量刑的严格要求。
为彻底解决污泥污染问题,促进成熟先进技术得以广泛推广应用,经过近5年的具体项目工程化验证,新推出“环境友好型绿色领跑者技术——污泥资源化制备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陶粒。它是一种具有微孔状的轻质颗粒,呈圆形、椭圆形球体或不规则碎石形,具有质轻、高强、保温、隔音、抗震等作用,可替代沙子、石子作为人造轻集料广泛应用于海绵城市、水体治理、高铁吸音、建筑节能、透水砖,无土栽培等多个领域。

产品特点
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为:(1)密度小、质轻;(2)保温、隔热;(3)耐火性优异;(4)抗震性好;(5)吸水率低,抗冻性能和耐久性能好;(6)抗渗性优异;(7)抗酸,碱集料反应能力优异;(8)适应性强。
特殊用途
根据用途不同和市场需要,可以生产不同堆积密度和粒度的陶粒产品(超轻陶粒、结构陶粒),也可生产有特殊用途的陶粒,比如耐高温陶粒、耐酸陶粒和花卉陶粒等。
领域范围
近年来随着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陶粒制造和应用技术的提高,应用范围更加宽广,重点领域包括四大类:
(1)装配式建筑: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内墙板等构件,可有效降低建筑自重,同时隔音、保温、抗渗等性能较传统构件大幅提升,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方向;
(2)建筑节能:超轻陶粒制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隔音等领域,其较低的导热系数,较好的阻燃性能必将在建筑节能领域得到长足发展;
(3)环境治理:围绕陶粒产品所形成的环保产业链,其上游生产环节可以实现协同处置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下游陶粒产品可应用于土壤修复、水体治理等领域;
(4)海绵城市:陶粒微孔结构使其具有较好的蓄水功能,陶粒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强度,作为海绵城市蓄水、透水材料施工非常方便,是一种理想的“有强度的海绵体”!
我们的合作模式多元化,基本采取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在有条件的城市(日产生污泥量达100吨为起点),镇县办厂。此项目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活跃地方经济的绿色环保项目广受欢迎。
为扩大应用规模,我们竭诚欢迎各个城市政府、招商局,住建、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洽谈合作,共同为我国固废、资源化,变废为宝做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