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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查处情况
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并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拟对该企业涉嫌露天堆放一般固废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处罚金额已提升至10-100万元;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7、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已于去年实施。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转自环评爱好者网公众号

污泥资源化制备非金属陶粒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增多,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河湖底泥,建筑渣土,工业固废处理迫在眉睫。国家于2020年9月新修订的《固废法》正式实施,提出了法律监管处罚量刑的严格要求。
为彻底解决污泥污染问题,促进成熟先进技术得以广泛推广应用,经过近5年的具体项目工程化验证,新推出“环境友好型绿色领跑者技术——污泥资源化制备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陶粒。它是一种具有微孔状的轻质颗粒,呈圆形、椭圆形球体或不规则碎石形,具有质轻、高强、保温、隔音、抗震等作用,可替代沙子、石子作为人造轻集料广泛应用于海绵城市、水体治理、高铁吸音、建筑节能、透水砖,无土栽培等多个领域。

产品特点
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为:(1)密度小、质轻;(2)保温、隔热;(3)耐火性优异;(4)抗震性好;(5)吸水率低,抗冻性能和耐久性能好;(6)抗渗性优异;(7)抗酸,碱集料反应能力优异;(8)适应性强。
特殊用途
根据用途不同和市场需要,可以生产不同堆积密度和粒度的陶粒产品(超轻陶粒、结构陶粒),也可生产有特殊用途的陶粒,比如耐高温陶粒、耐酸陶粒和花卉陶粒等。
领域范围
近年来随着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陶粒制造和应用技术的提高,应用范围更加宽广,重点领域包括四大类:
(1)装配式建筑: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内墙板等构件,可有效降低建筑自重,同时隔音、保温、抗渗等性能较传统构件大幅提升,是未来建筑业发展的方向;
(2)建筑节能:超轻陶粒制品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隔音等领域,其较低的导热系数,较好的阻燃性能必将在建筑节能领域得到长足发展;
(3)环境治理:围绕陶粒产品所形成的环保产业链,其上游生产环节可以实现协同处置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下游陶粒产品可应用于土壤修复、水体治理等领域;
(4)海绵城市:陶粒微孔结构使其具有较好的蓄水功能,陶粒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强度,作为海绵城市蓄水、透水材料施工非常方便,是一种理想的“有强度的海绵体”!
我们的合作模式多元化,基本采取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在有条件的城市(日产生污泥量达100吨为起点),镇县办厂。此项目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活跃地方经济的绿色环保项目广受欢迎。
为扩大应用规模,我们竭诚欢迎各个城市政府、招商局,住建、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洽谈合作,共同为我国固废、资源化,变废为宝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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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February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