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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
2.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3.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第四条 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在调试运行12个月内仍未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四)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填报的;(六)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的;(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十二)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三)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十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十六)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一定期限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 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一)三个月内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2.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 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4.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 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5.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6.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7.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8.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六个月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 5 分贝以内,24 小时内完成整改 并达标排放的。
(三)一年内初次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存在前款规定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天内通过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自行限产、停产、积极采取技术改造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超标部分排放量 2 倍以上。
第八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已按相关操作规程或要求履职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对于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问题,要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同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做好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三条 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要严格履行立案调查 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 证据、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并评估各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情况,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发现立 即启动“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在我省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 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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