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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采购法》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出。此版本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改动之大超乎想象,又一次震撼了招投标行业。
雷达君为大家整理总结了五大要点,内容如下:


原文: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我们先解读一下,“其他采购实体”到底是指什么?《意见稿》第十二条有明确解读:

也就是说,采购主体新增了“其它采购实体”,范围扩大到公益性央企,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才能政采,现在新增了央企采购。
这就意味着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铁路、能源、通信等公益事业央企也被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

关于这一点,意见稿中很多处都有提到,比如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等,就不一一展开原文条例了。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联合体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此外,还降低了投标人的参与门槛,删除了对供应商的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意见稿提出只要有纳税、社保,没有不良记录的就可以参与政采项目。

原文:



意见稿中提出,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以前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现在全部放开,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而且采购人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公开招标不一定要等20天。
稿中也表示,低于三家也可开标,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同时也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原文:


意见稿中有提到采购目录制订权力收归中央、统一技术和服务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确定、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等条例。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1、各个地方的采购限额、集采目录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
2、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现采购电子化,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总之就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不用一个省办一个CA,接下来都可以通用,减少麻烦。

原文:


以前评审方式就是最低价评标和综合评标法,现在意见稿提出要新增一个“最优质量法”,也就是一样的价格,按照质量来评分。
同时采购方式新增了一个创新采购,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最优质量法是新的评分法,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而创新采购则是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来创新。

除了以上五个重点需特别注意外,这次意见稿还提出了支持本国产业、推动绿色低碳服务及基础设施发展等条例。
这些意见稿中的要点,极有可能对未来《招投标法》的修订产生重大指导意义,2022、2023年招投标领域究竟会如何变革?大家不妨在评论区猜上一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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