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政府陆续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并指出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且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目前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预案》要求,各级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前,即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旧账”不仅影响投资者投资积极性,而且会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所谓“新官不理旧账”,是指同级的新一届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更替后,不承认上一届政府和领导人员对公民和市场主体作出的合同、承诺、债务等行为。对“旧账”的态度,既考验“新官”的责任担当,也考验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是一个“政德”问题,而且是一个“合法性”问题。“新官不理旧账”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不作为慢作为、“任性甩锅”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将“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等“新官不理旧账”纳入问责范围,确保用好追责问责利器。这是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三问三答
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三、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
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每个地方政府对当地政府债务都有一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并且跟政绩考核相挂钩,严禁“新官不理旧账”情况的发生,充分体现了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政府债的重视程度。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债作为有地方政府背书的优质资产,是非常建议投资者进行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