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来信:去年我在迪拜租了一家商铺。由于个人原因,最近我关了商店45天,回了一趟老家。一周前,当我返回迪拜的时候发现房东通过公证人给我发了一个书面通告,要求我限期退出商铺,理由是我未经他同意关门和没有及时支付租金。我支付的租金仅仅晚了15天,难道这就是房东要求我清退商铺的理由吗?请问,房东在什么时候有权要求租户退房?谢谢。
律师解答:根据2007年第26号联邦法律以及2008年第33号联邦法律修正案底25条有关迪拜物业房主及租客之间关系的规定,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房东可以清退租户:
1)租户在房东发布支付租金通告30天内没有及时交付租金的,除非合约另有约定;
2)未经房主同意,租户擅自转租房产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租户和转租人将均被清退,而转租人要求赔偿权利应被保留;
3)如果租户使用或容留他人使用房产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4)如果租赁的房产为商业店铺,且无正当理由停业超过30天,或一年累计超过90天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外;
5)如果租户的改造引发房产的安全问题,故意或疏忽造成房产损失以及放任他人造成房产类似这样的损失,且无法还原房产的原样;
6)如果承租人使用房产用于出租或其它用途的,或者使用房产违反市政府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法规;
7)如果房产面临倒塌的危险,房东必须出具由迪拜市政府签发的技术报告或者认可的证明;
8)自房东发布的通告之日起30天内果租客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租赁合同的条件的;
9)如果迪拜市政府地区开发需要拆迁或者重建房产的;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第一条之规定,房东必须通过公证人或以挂号邮件方式书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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