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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更新中,不懂英文的有福气了。嘿嘿 每天来白读一下学好劳工法不受欺负。
第七部分:解除雇用合同
第一章:终止雇用合同
条款第113条:
有如下情况时可终止雇用合同:
- 劳资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劳方写出书面同意合同到期。
- 除非《劳动法》中明文或默许可延长合同期限;否则合同期满之时应予以合同终止
- 如果所签无限期合同的任一方表示要终止合同,需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期限的规定应是合法的,而且终止合同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条款114
除非合同主体与雇主明确相关,否则不得因雇主去世而终止雇佣合同。但是,雇主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雇员持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出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证明。
当雇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时候,如有其身体状况能胜任的工作岗位,则雇主应当按要求将雇员转移至该类岗位,并按标准支付与其他雇员同等薪酬,而不应在雇员所有权利及应得薪酬上予以不平等待遇。
条款第115条:
对于有限期劳务合同,除第120条款所列理由以外,雇主要取消合同应给予赔偿。除非合同内有具体规定,一般赔偿以雇员三个月的工资与合同剩余时间工资中比较少的一个为基准,不超过此金额。
条款第116条:
除第121条款所列理由以外,雇员要取消合同应对雇主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除非合同内有具体规定,一般赔偿以雇员三个月工资的一半与合同剩余时间工资的一半中比较少的一个为基准,不超过此金额。
条款第117条
1-雇主或雇员可以以正当理由,根据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劳动合同。
2-对于计时工人,通知期限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a-工作6个月至1年,通知期为1周
b-工作1年以上,通知期为2周
c-工作时间5年以上,通知期为1个月
条款第118条
在通知期内,合同到期前,雇佣合同依然有效。通知期限内,雇员依然享有全额工资,且需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通知期限不可以随意缩短。然而,可以延长通知期。
条款第119条
若任何一方没有依照法律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或一方擅自缩短通知期限,则即使行为未造成紧急损失,未履行义务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该等于对应减少的通知时间的工资。同时,补偿的计算方式应根据第57条款的规定以最近一个月、一周或一天的工资为计算标准。
条款第120条: 雇主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通知雇员而解雇雇员:
a.如果雇员提供伪造的身份、国籍,证件和文件;
b.在实习、试用期间;
c.如果因雇员所犯错误而导致雇主大量物质损失,并在事发后48小时内告知劳工部;
d.如果雇员在已知安全生产规则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条例;
e.如果雇员不履行雇用合同所规定的基本义务,而且经警告不听;
f.如果雇员泄露公司的机密;
g.如果雇员被政府法庭判决违背了信誉、诚实、公共道德;
h.如果雇员被发现喝醉酒或在工作时间喝醉酒;
i.如果雇员威胁、殴打雇主、值班经理或同事;
j.如果雇员在一年中无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或不连续旷工二十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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