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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生活】一分钟了解中国全球征税 阿联酋将于2018年执行

【阿联酋生活】一分钟了解中国全球征税 阿联酋将于2018年执行 迪中传媒集团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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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拟向全部境内外公民征税的消息,昨日在迪拜华人朋友圈疯传,而实际上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中国拟向全部境内外公民征税的消息,昨日在迪拜华人朋友圈疯传,而实际上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时就已经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文规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直到2015年12月17日,中国才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以确保这项条例的根本实施。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全球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此项协议了。

1. 那么什么是《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呢?

实际上世界上有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但原来,这些条款都是被动执行的,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而这项《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则将这种情报交换变为主动过程,是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

对中国个人来讲,这项协议将主动交换你的如下信息,包括:姓名, 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可以交换但不是必须);税务居民所在地;账号;税务登记号码(TIN);年末账户余额和价值;利息, 股息;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2.什么时候会具体落实到我们身上呢?

对于在境外(签署了《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工作的华人,在海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将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其中截止到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nguilla, Argentina, Barbados (巴巴多斯), Belgium (比利时), Bermuda (百慕大),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Bulgaria,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 Colombia, Croatia, Curaçao, Cyprus (塞浦路斯),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 Estonia, Faroe Islands,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ibraltar, Greece, Greenland, Guernsey (根西), Hungary, Iceland, India, Ireland, Isle of Man (马恩岛) , Italy (意大利), Jersey (泽西), Korea, Latvia,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thuania,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exico, Montserrat, Netherlands (荷兰), Niue,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Seychelles (塞舌尔),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Trinidad and Tobago,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United Kingdom (英国)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lbania, Andorra, Antigua and Barbuda, Aruba,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ustria, The Bahamas (巴哈马), Belize, Brazil, Brunei Darussalam, Canada (加拿大), Chile, 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Costa Rica, Ghana, Grenada, Hong Kong (香港地区),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srael, Japan (日本), Kuwait, Marshall Islands, Macao (澳门), Malaysia (马来西亚), Monaco (摩纳哥), New Zealand (新西兰), Panama, Qatar, Russia,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与尼维斯), Samoa (萨摩亚), Saint Lucia,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udi Arabia, Singapore (新加坡), Sint Maarten, 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 Uruguay


与美国的情报交换,为中美已经原则性签署的FATCA (美国境外账户法案) 协议所涵盖。

3.什么样的人需要缴税?

这就需要引进一个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概念了。税务居民的身份所在地将决定税务情报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

然而,中国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又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均被视同中国税务居民。基于此,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均有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尽管户籍与护照并非一一对应)。

而对于持有两本护照的人,要知道个人持有的护照只是在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在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因素是纳税人实际居住的地点和居住时间。如果一个持有Antigua and 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达) 或者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与尼维斯)的护照,恐怕没有金融机构认可其是该国的税务居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当中国个人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居民时,则要借助复杂的税务居民分配规则(Tie-breaker rule)来判定个人最终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归属。

 


4. 要缴多少税?

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十七条: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 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久的将来迪拜可能也要开始征税了,而关于担心双重收税的华人,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我国对国外收入的个税免抵限额的原则是分国不分项,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国外赚得的收入按项目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可抵扣限额。
2、如果国外已交税款高于抵扣限额,则不再在中国交税;
3、如果国外已交税款低于抵扣限额,要在中国补交“抵扣限额-国外已交税款”
4、抵扣分国不分项。即在A国和B国都取得收入,则A国将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B国所有收入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加总,计算一个限额,分别比较,分别补交。及时两国加起来实际已交税大于按我国税法应交税,但如B国税款未交足,仍需补交B国税款。
5、若当年国外实交税款大于抵扣限额,可将差额在以后连续5年内用该国取得的收入境外已交税款低于境内应纳税款的限额内进行抵减。
6、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纳税人取得的来源境外的所得,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申报地点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
7、在中国申报纳税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还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高于该所得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注:应缴税额=应纳税总额乘以税率(各国不仅税率不同,而且纳税总额的范围也不一样)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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