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询
我于2014年7月起任公司的会计师一职。上个月,人力资源部门向我发送了一封终止信,其中提到“由于裁员而终止”和一个月通知期。我想知道:
(a)自2015年10月起,我的职责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6时30分,这超过了我8小时的工作要求。我可以要求一整年的加班费吗?
(b)公司会支付三个月的工资还是只支付一个?
皇家律师事务所回复
根据您的疑问,我们建议您如下:
(a)加班费:如果你的任职不是由第72条(1)于1980年第8条(即“雇佣法”)的联邦法第8条(第1条)规定的,那么你就有权获得加班费。但是,如果您不属于经理或主管类别,您有权享有“就业法”第67条所述的加班报酬,其中规定:“工作环境要求劳动者加班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劳动者应当享受与其正常工作时间相对应的报酬,加上至少25%的报酬额度。“ 但是,你应该有书面证据证明你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
(b)终止权利:由于您的雇主在一个月的通知期内终止了您的工作,因此该终止可被视为任意解雇。这符合“就业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终止的原因与工人无关,员工的服务被视为已经被雇主任意终止,特别是如果原因是员工向主管机关提出严重的投诉或对已经被证明是有效的用人单位提出诉讼。“
您可以根据“雇佣法”第123(a)条,向雇主索赔最多三个月的报酬,内容如下:“如果雇员被任意解雇,主管法院可以命令雇主支付赔偿金。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到工作性质,所持有的损害程度及其服务期限,以及调查工作情况后,对这种赔偿情况进行评估,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员工的报酬三个月根据他最后的报酬计算。“
此外,雇主和雇员无限制的合同可以按照“就业法”第117(1)条规定的有效理由,提供30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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