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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跨境出口电商税务处理

干货|跨境出口电商税务处理 跨境财务NUBI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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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境出口电商税务处理

跨境出口电商税务处理指南

电商平台与境内商家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解析

自1999年阿里巴巴开启跨境出口电商的互联网化进程以来,行业已历经信息服务、在线交易、全产业链服务三个阶段。根据交易对象,跨境电商可分为B2B、B2C、C2C模式;按服务方式则可分为第三方开放平台、自营平台或二者结合。物流作为关键环节,常见方式包括EMS、中邮小包、TNT、UPS等,为提升用户体验并降低成本,越来越多卖家选择自建或使用第三方海外仓。

一、电商平台税务处理

1. 平台服务费
跨境电商平台收取的刊登费(如eBay)、月费(如亚马逊)、技术服务费(如速卖通)等,应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以速卖通为例,自2016年起根据行业收取技术服务费,并依年销售额返还部分费用。返还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额。

2. 成交手续费
平台按交易金额收取的佣金(如亚马逊依行业设定不同费率),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

3. 其他情形
境内商家使用境外平台(如Wish)进行出口,若平台提供的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该服务费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明确,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一达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自营出口规定申报退(免)税。

二、境内商家税务处理

1. 增值税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退(免)税政策:

  •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完成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电子信息一致;
  • 在退(免)税申报截止前完成收汇;
  • 若为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需取得合规进货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缴款书等),且内容与报关单相符。

2. 免税政策适用条件
未满足上述退(免)税条件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已办理税务登记;
  • 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 综试区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综试区内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试行免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含日期、名称、数量、金额等);
  • 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
  •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完成平台出口信息登记;
  • 通过综试区海关办理出口申报;
  •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核定征收方式采用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鉴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免税收入政策。

5. 不同贸易方式的海关监管代码
不同出口模式对应不同海关监管代码:

  • 小包发货:通常使用98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 阿里巴巴国际站B2B出口:适用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 亚马逊FBA、独立站或海外仓模式:使用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
  • 保税区出口:适用1210(跨境保税电商出口);
  • 传统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使用0110代码,如Anker、致欧等企业主要采用此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6. 一般跨境出口业务(B2B)
从事B2B出口的境内商家,其向境外销售商品按一般货物出口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补充说明:
(一)境外消费者不适用我国境内税法规定;
(二)其他服务提供商的税务处理参照跨境进口电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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