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海通说观点,通勤路上孤独驱散,收获满满!
2025 年 9 月 25 日,慕尼黑地方法院发布了一项在欧洲专利领域颇具标志性的裁定:法院准许对 Formycon 及其阿柏西普生物类似药实施跨境初步禁令,禁令的效力覆盖 22 个欧盟成员国。这一裁定不仅因生物医药领域的市场影响而受到关注,更因其跨境适用范围之广,成为近年来欧洲国家法院中少见的案例。
与之相呼应的是,欧盟法院在此前的BSH v. Electrolux 一案中首次明确,欧盟成员国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集中审理涉及多国指定权的侵权争议,为跨境裁判提供了制度基础。统一专利法院(UPC)在同期的一些案件中也展现出愿意处理具有跨境因素争议的姿态,使得跨境专利执法在欧洲司法体系中逐渐浮现为一条新的趋势线。
在这样的背景下,慕尼黑地方法院此次作出的跨境禁令,不仅是对既有司法原则的具体应用,也让人重新审视欧洲国家法院与UPC 在跨境专利诉讼中的角色与力度。要理解其内在逻辑,需要回到案件本身,从事实、法律基础到裁判思路逐一展开。
本案中,再生元(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Inc.)及其欧洲许可方拜耳制药向慕尼黑地方法院主张,Formycon 推出的阿柏西普生物类似药落入其相关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阿柏西普(Eylea®)是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等视网膜疾病的核心药物之一,其在欧洲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生元关于该制剂的补充保护证书(SPC)即将在 2025 年 11 月届满,而其基础专利在近期经过德国联邦专利法院(German Federal Patent Court)的审理后,于修改基础上继续维持。
Formycon 在产品配方中采用组氨酸缓冲体系,以区别于权利要求所载明的磷酸盐缓冲体系,试图在字面之外构建技术差异。慕尼黑地方法院在审查中认为,这一差异不足以排除侵权的成立,因而基于“等同原则”认定其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更关键的是,法院进一步推定:既然德国的指定权已在专业法院审理下被确认具有稳定性,则在其他欧洲专利公约国家(EPC)也大概率会形成同样的判断。正是在这一推定下,本案禁令的地域范围被扩展至 22 个欧盟成员国。
Formycon 注册于德国,使得其自然落入欧盟相关管辖规则下的“被告住所地管辖”范围。根据这一框架,德国法院对于针对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享有一般管辖权,而具体到国内层面,慕尼黑地方法院作为具备专利审理专业性的法院,具备受理本案的资格。
在裁定中,法院进一步指出,既然两名被告均注册于德国,德国法院在欧盟管辖规则下对其具有全面的诉讼管辖。在此前提下,原告在德国境内可以自由选择具备专利审理专业性的法院(包括慕尼黑)提起诉讼。对于跨境侵权案件而言,这一机制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也在程序上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为可行和高效的救济路径。
管辖基础明确后,跨境禁令能否成立,则取决于法院如何理解欧盟法院此前在BSH 案中确立的原则。2024 年的 BSH v. Electrolux 判决,为跨境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即使涉及其他成员国的指定专利,只要被告住所位于欧盟,法院仍可以对跨境侵权争议承担管辖;若被告对他国指定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但该异议本身不妨碍其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中,慕尼黑地方法院并未简单套用该原则,而是基于本案事实作出进一步的法律推演。法院认为,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对涉案专利的审查结果具有高度专业性,其维持专利稳定性的判断在欧洲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指引价值。因此,若德国指定权已经在专业层面的审查后被确认有效,则在其他同样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预计也会形成相同的判断。
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下,本案禁令的适用范围得以跨越成员国边界。法院在形式上引用了BSH 判决的原则,但真正促成跨境效力的,是对专利稳定性的“跨域推定”,即专业法院结论在其他司法辖区的延展效应。
在管辖与适用原则明确之后,法院进一步评估了初步禁令审查中的另一项关键因素——侵权风险的紧迫性。在初步禁令的审查中,侵权风险的紧迫性是重要考量。慕尼黑地方法院在本案中提出的标准较为明确:专利权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只需说明在相关成员国“高度可能即将发生”。对于生物类似药而言,上市许可申请的提交、公开的产品信息以及既有的分销体系,通常足以构成这一风险。
Formycon 已取得欧洲市场的上市许可,并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寻求不侵权声明;其产品摘要和包装说明书亦可在比利时监管机构网站查询。法院据此认定,在这些国家,阿柏西普生物类似药的商业化已经进入可以预期的阶段,侵权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
在利益衡量方面,法院强调了专利保护对创新医药的关键作用。对于研发投入巨大、上市策略紧密的生物类似药行业而言,产品一旦上市,其市场影响往往难以逆转。在专利稳定性已获确认的前提下,专利权人的保护需求被认为更为迫切,而被告应当承担适当的风险负担。因此,法院最终支持颁发初步禁令,并据媒体报道,该禁令随后被转为永久性禁令。
在完成侵权风险的基础判断后,可以看到本案与统一专利法院在紧迫性认定上存在明显差异。与此相对,统一专利法院在紧迫性问题上的审查路径更为审慎。
在Boehringer Ingelheim v. Zentiva(UPC_CoA_446/2025)一案中,UPC 上诉庭明确指出,单纯提交上市许可申请或取得上市许可并不足以构成紧迫侵权;只有在国家层面的定价与报销流程实质推进时,才可能出现紧迫性判断的基础,且仍需结合各成员国监管体系进行具体分析。相比之下,慕尼黑地方法院在本案中更强调药品商业化节奏所带来的现实压力,尤其关注生物类似药在高研发投入驱动下的上市动力,并据此形成较低的紧迫性门槛。
慕尼黑地方法院此次对跨境禁令的准许,使得欧洲专利执法的实践图景更加立体。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始频繁处理跨境因素的节点上,国家法院通过本案展示出自身仍具备主动参与跨境争议治理的能力,且在适用标准上可能更加简练、直接。
从制度角度看,本案体现出两个方向的互动:一方面,国家法院在适用欧盟司法原则时,使跨境禁令的可行性从理论层面走向具体实践;另一方面,跨境审理的动力不再仅来源于UPC 的制度设计,而是由各成员国法院在面对跨国商业行为与技术争议时的共同需求所推动。
本案也由此呈现出一种新的平衡关系:国家法院与区域法院并非此消彼长,而是在复杂的专利生态中,通过各自的路径形塑跨境执法的框架。随着更多案件的出现,不同法院之间的标准与尺度如何相互影响,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值得观察的方向。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这份裁定,也反映出德国部分法院在近期专利案件中的一个微妙趋势:在跨境因素、程序衔接与法律解释上,呈现出一定的主动性与“地方色彩”。这些裁决并非意在突破既有框架,但各自的理解路径与裁量幅度之广,使欧洲专利执法体系内部的差异性更加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所确立的跨境禁令模式,既是对欧盟司法原则的具体落地,也折射出国家法院在面对跨国商业竞争与技术演进时的一种“前移式”姿态。与统一专利法院所追求的体系化、统一化不同,国家法院更容易依据案件具体情境作出快速而鲜明的回应,而这也使欧洲专利执法呈现出一种并行演化的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不同法院不断给出各自的解释路径,跨境禁令的适用边界也在悄然被重新勾勒。既有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张力,可能在未来形成新的协调机制,亦可能促成进一步的标准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德国法院作为专利诉讼的重要阵地,其裁判的方向性影响将持续存在。
本案或许并非制度转折点,但它确实描绘了欧洲国家法院在跨境专利执法领域的一段新轨迹——在区域体系形成的同时,国家层面的判断依旧保持着力度、灵活性与独立性。这种多线并行的生态,未来还将继续塑造欧洲专利司法的整体轮廓。
参考文献: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ode/138078
https://www.osborneclarke.com/insights/munich-court-grants-germanys-first-pan-eu-cross-border-patent-injunction-post-bsh-v
https://ipfray.com/eastern-district-of-munich-onesta-sues-bmw-in-munich-i-regional-court-over-two-u-s-and-one-european-former-amd-patents/
关于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是一家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主管的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由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主要致力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与咨询、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研究、案件分析与论证、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培训与国际交流,尤其是中国企业“出海”和“一带一路”中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由一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界知名专家和有志之士共同发起和筹建。
往/期/回/顾
REVIEW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校对/排版:No one & Alan
总编辑:泽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