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金生抢劫、故意杀人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玉姣、杨恒抢劫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金生死刑。
“罗大美”被害案一审宣判,
三名被告均上诉
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名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尚某锋转移至其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针对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上诉。余金生称对其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沙玉娇称其“没有积极参与”,整个过程像被余金生“操控的影子”,不敢反抗、不敢报警和放被害人;杨恒否认事先参与预谋抢劫,否认多次诱骗被害人到余金生住处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
“罗大美”家属表示,法院未认定杨恒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他们向一审公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抗诉。不过,最终一审公诉机关并未抗诉。
案件回顾
罗大美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据小尚介绍,2023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余某生通过杨某将“罗大美”约到南阳市区的出租房中。绑住“罗大美”后,余和同居女子沙某某一同将“罗大美”藏在南召县一处偏僻的民房中。接着,他通过暴力手段,逼迫“罗大美”转账200多万元,随后余某生将“罗大美”杀死并藏尸。
“余某生用我哥哥的手机给家人发送了‘开车撞人了’、‘别打电话,别打视频’、‘他说那边人还没抢救过来,有可能成为植物人’等消息,让我们误以为哥哥开车撞人了外出躲避。”小尚说,直到2023年8月28日她们觉得不对劲才报警。
2023年8月31日,余某生从缅甸偷越国境准备回南阳探风声时,被边防民警抓获,随后他被移交南召警方。在警方侦查结束后,小尚及父母才得知,在她们报警之前,余某生已经潜逃至缅甸,在赌场里豪赌数日,输掉了大部分赃款。
据了解,“罗大美”1993年出生于河南许昌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都以务农为主。在小尚的印象中,虽然哥哥在舞台上以柔弱的女性角色出现,但他在生活中是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哥哥从小对戏曲感兴趣,但因为家里没钱,他在十几岁的时候就出去打工,拿到第一份工资时,他给家里添置了电磁炉,直到现在家里还在用着。几年后,哥哥揣着攒下的薪水去了艺校学习。”
从艺校毕业后的“罗大美”跑过商演、做过微商,直到2018年开始直播,当反串演员。为不让小尚重复自己的艰辛,当妹妹考入大学时,他亲自置办行装送其入学。小尚称读书七年从本科到研究生的生活费全由哥哥承担,“哥哥总说大城市开销大,从不让我向父母伸手。”
来源
中国新闻网、豫法阳光、天平南阳、澎湃新闻、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编辑: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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