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二手车,一般都可以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发票可以用来作凭证计入固定资产。但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应向销售方索取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部门对二手车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第二条: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可以开具二手车发票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流程
纳税企业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发票业务】的【蓝字发票开具】
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类型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业务选择“正常开具”;
若二手车企业性质为经销企业,特定业务下拉列表增加“反向开具”选项,如图5所示。如需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还需有“允许反向开具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归类标识中的一类或多类。
填入实际购买方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则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地址、联系电话等。若为反向开具,买方信息栏自动填充为开票方信息且不允许修改。
在页面下方的 “开票信息” 中,录入车辆类型(如小型轿车、客车、货车等)、车牌照号、登记证号、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 / 车架号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车价合计等。
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界面展示发票简要信息。此时发票开具完成,购车方会收到发票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转移登记联,开票方留存存根联、记账联、出入库联。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如果购买买还需要增值税专用 发票,经销企业应该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型选择 “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普通发票,则选择 “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业务选择 “二手车”,在弹出的界面中,找到本次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右侧点击“选择”。
注意:先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这里才会显示。
系统将根据关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动带入购买方及二手车信息,确认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
五、二手车经销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及填写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还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具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功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如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二手车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