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行终1164号判决:首创“技术构思”分析法融入创造性判断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与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之间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纠纷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1164号行政判决书。该案由五名法官组成大合议庭审理,首次将“技术构思”概念系统嵌入传统“三步法”,凸显对专利创造性这一核心法律问题的高度重视。
判决认为,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三步法”在技术特征机械比对中的僵化倾向,对今后专利审查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为产品类材料权利要求中化学组分与技术效果的关联性认定提供了新路径。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为名称“耐水蒸汽氧化性优良的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3119950.x),专利权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03年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3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28日。专利权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经主动修改后共10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为基础进行审查。其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其化学成分(质量%)为:
- C:0.03–0.12%
- Si:0.1–0.9%
- Mn:0.1–2%
- Cr:15–22%
- Ni:8–15%
- Ti:0.002–0.05%
- Nb:0.3–1.5%
- sol.Al:0.0005–0.03%
- N:0.005–0.2%
- O:≥0.001%且<0.005%
- 余量为Fe及杂质,且奥氏体结晶粒度级号≥7。
请求人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以三份日本专利文献(证据1–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2000)》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22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1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指出:本专利通过Nb、Ti与O的特定含量配比,可均匀生成以Ti₂O₃为核、周围析出Nb碳氮化物的复合析出物,从而提升抗水蒸气氧化性能;而三份证据均未同时公开该三元素配比,亦未揭示其协同作用机理。
请求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Ti、Nb、O三者的配比关系;说明书虽记载复合析出物形成,但亦指出冷却速度等工艺参数影响其生成,故被诉决定将三元素含量“一并考量”评述创造性缺乏依据。
关于“技术构思”分析法
(1)本专利的“技术构思”
二审判决明确区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职能:权利要求仅需限定产品的“化学组分”与“物理结构”(如奥氏体结晶粒度≥7),而技术问题、作用机理等属于说明书范畴。
在此基础上,判决提炼本专利“技术构思”为:Nb、Ti与O三种元素的特定含量配比——该配比可在热处理过程中均匀生成以Ti₂O₃为核、Nb碳氮化物为壳的复合析出物;该结构在高温下稳定,能有效抑制焊接或弯曲加工时的再固溶,从而维持细晶组织并提升耐水蒸气氧化性。
判决强调,该特定配比已完整记载于权利要求1中,构成可直接识别的技术手段,而非仅隐含于说明书的技术效果描述。
(2)证据1–3的“技术构思”
判决查明:
- 证据1将O视为杂质,控制O+P+S总量,未赋予O任何功能作用;
- 证据2与证据3虽提及Nb、Ti,但将其定位为“抑制Cr碳氮化物生成、防止敏化的常规元素”,O仍被表述为“降低加工性的有害元素”,未限定O下限,亦未涉及奥氏体晶粒度≥7的要求;
- 三份证据中Nb、Ti均为可相互替代的并列元素,无任一实施例同时采用本专利范围内的Nb与Ti含量组合。
因此,现有技术未给出将Nb、Ti、O按本专利特定比例协同使用的动机或技术启示。
“技术构思”分析法与“三步法”的关系
(1)“三步法”的适用前提
判决重申:“三步法”并非创造性判断的唯一方式;在不存在更简明可靠替代方法的情形下,一般应予遵循。但本案表明,“技术构思”分析法可独立支撑创造性判断,并已在实质层面被二审判决接纳。
(2)被诉决定的评述逻辑
被诉决定未严格套用“三步法”,而是聚焦“技术构思”差异展开:先确认本专利构思为Ti/Nb/O特定配比,再逐一对比三份证据,指出其各自构思与本专利存在本质区别——或未关注O的功能,或未组合使用Ti与Nb,或未指向细晶组织稳定性目标。
判决认可该分析“十分细致、精彩”,虽指出其未完整履行“三步法”形式步骤(如未逐项归纳区别特征、未明确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肯定其结论正确,不因此撤销决定。
(3)二审判决的融合路径
为兼顾规范性与实质合理性,二审判决采取“形式依循、实质突破”策略:先列举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随即转向“技术构思”对比,确认二者构思不同后,再回溯定义“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生成Ti₂O₃核-Nb碳氮化物壳复合析出物”。
该路径跳出了传统“三步法”中“区别特征→技术问题→技术启示”的线性推演,转而以整体技术构思为锚点,切断显而易见性链条,体现更高阶的发明本质把握能力。
结语
本案判决标志着我国创造性判断从“要素拆解式比对”迈向“整体构思式研判”的关键转折。“技术构思”分析法不仅拓展了“三步法”的适用弹性,更深化了对说明书与权利要求关系的理解——说明书虽不直接限制权利要求,但为其提供技术语境与解释依据,尤其对产品类材料权利要求,须整体把握化学组分间的协同关系,而非孤立切割比对。
该方法论突破源自国知局本案合议组的实践探索,为专利审查注入新活力。判决所体现的“从哪里来(技术问题)、到哪里去(发明目标)、怎么办(技术手段)”分析框架,兼具逻辑严谨性与实务可操作性,值得业界深入研究与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