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合同是保障商业交易达成共识与目标实现的核心法律工具。然而,随着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行业法规差异扩大及信息不对称加剧,签约前若审查不到位,极易在履行阶段引发争议,危及企业重大利益乃至生存发展。因此,审慎开展合同审核至关重要。
合同审核不仅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更应前瞻性布局争议解决策略,为高效化解潜在纠纷奠定基础。
本文将立足争议解决视角,结合实务案例,系统梳理合同审核的关键要点与实操策略,助力企业提升签约阶段的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保障合同有效执行。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与资质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与可执行性,是审核首要环节。
(1)当事人资格与授权
须核实签约方是否具备法定缔约能力:自然人应具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须依法登记成立。同时,须确认签署人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主体签约。
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担保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该程序缺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
政府承诺担保: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用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情形除外。
《民法典》第683条
(2)经营许可和资质
对特殊行业主体,须核查其许可及资质有效性:
供应商合同:资质与技术能力不足可能导致交付延误或服务不达标,影响整体项目进度;
建筑工程合同:施工资质、安全记录等前期核查可显著降低工程延误、质量缺陷与安全事故风险;
技术合作协议:须确保合作方具备约定的技术能力与专业知识;
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方必须核查受托方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特殊行业的合规性审查
对金融、矿产、土地、建工等强监管行业,须结合行业法规逐项验证主体合规性,防范因行业准入瑕疵导致合同无效风险。
(4)合同约定的主体变更
如涉及主体变更,须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变更程序、责任承接及法律后果,避免权责不清引发履约障碍。
三、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144、146、153、154条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
除上述法定无效情形外,司法实践亦将以下“高危情形”列为合同效力审查重点:
(1)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禁止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刚兑”条款被普遍认定为违反风险自担原则,破坏金融秩序,通常无效。
(2)资管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2条、第19条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及刚性兑付。过渡期满后仍作此类承诺的,相关条款效力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3)矿业开发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4)农村土地承包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效。
(5)国有土地开发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任一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合同均可能无效。
(6)建设工程
承包人无资质、挂靠、应招标而未招标、违法分包或转包等情形下订立的施工合同,效力常受挑战。
(7)期货经纪
无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主体从事相关活动,或客户不具备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合同可能无效。
(8)外商投资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领域,合同效力可能因违反准入规定而归于无效。
(9)股票配资
未持特许许可的互联网或民间配资平台与投资者签订的配资协议,以及变相开展经纪业务的合同,多被认定无效。
综上,合同效力审核须紧扣行业强制性规范,对高风险条款保持高度警觉。复杂事项建议引入专业法律顾问协同把关。
四、合同中的核心商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
权利与义务条款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核心,其表述清晰度、逻辑严密性与责任边界明确性,直接决定争议发生概率与处理难度。
以投融资对赌条款为例,回购触发机制、形式、责任主体及限额等设计,体现投融资双方的风险博弈。措辞细微差异(如“以股权为限”与“以股权价值为限”),可能引发截然不同的司法认定结果,显著影响创始人个人责任范围。
真实案例一:“以股权价值为限”与“以股权为限”
(1)“以股权价值为限”
约定创始股东回购责任不超过其持股对应的市场或协议估值,虽提供责任上限,但未限定估值时点、方法及分配规则,易生争议。
(2)“以股权为限”
责任限于所持股权这一特定财产,不随估值变动,边界固定但缺乏弹性;若公司估值上升,实际负担可能加重。
(3)真实案例情况
某轮投资协议约定“回购责任以其所持公司所有股权价值为限”,但未明确:①价值确定时点;②评估方式(尽调估值、仲裁评估或执行拍卖);③系对全体投资人整体限额抑或单个投资人限额;④多轮投资人之间如何分配有限股权价值。上述模糊性导致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裁判结果高度不确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股权价值”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尤其在时点选择上分歧显著,尚无成熟判例指引。
因此,“以股权价值为限”需配套细化估值规则;“以股权为限”则宜辅以变现保障机制。条款设计须匹配公司发展阶段、行业特征及各方谈判地位,兼顾可操作性与公平性。
真实案例二:合同约定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某股权转让及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第二期付款条件为“A公司成为某井田煤炭资源整合主体的请示获市政府批准”。法院认定该条款未明确申请主体,无法推定B公司、C自然人负有促成审批义务;A公司作为专业煤炭经营主体,未主动提交申请且未依规升级煤矿,被认定对合同解除负主要责任。
涉行政审批交易中,务必明确申报主体、配合义务及时限,并就审批失败设定清晰的责任划分机制,防止因条款模糊引发被动担责。
五、合同中的重点法务条款:争议解决及送达条款
1. “午夜条款”的重要作用及注意要点
争议解决条款常被置于合同末尾、谈判尾声仓促敲定,故称“午夜条款”。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纠纷能否公正、高效、低成本解决,不可轻视。
(1)优先采用仲裁机构标准条款,规避“病态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16条规定有效仲裁协议须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使用知名仲裁机构发布的标准条款(如北仲、上仲、深国仲模板),可最大限度避免因机构名称错误、管辖约定不明等导致条款无效或效力争议。
例如,(2008)民四他字第26号案中,“英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法院依《仲裁法》第18条认定仲裁条款无效;(2017)京04民特23号案中,“新加坡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虽最终被认定有效,但历时一年半、耗费巨大,且胜诉裁决在中国内地承认执行存疑。
(2)确保多份关联合同间争议解决条款一致性
投融资、建工等领域常签署多份合同(如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章程)。若主合同约定仲裁,支付合同却未约定或约定诉讼,易引发管辖冲突,导致争议分散至多个程序,增加应对成本与败诉风险。
2. 送达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审阅要点
送达条款关乎通知效力、期限起算及程序正当性,是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的重要保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送达地址确认的司法效力。
(1)送达方式
须明确约定有效方式,如EMS快递、电子邮件(需注明邮箱)、传真等,避免仅写“书面通知”等模糊表述。
(2)送达地址
须逐方列明准确、有效的联系地址;多方主体可约定共用同一地址以简化操作;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并经对方确认,否则原地址持续有效。
(3)送达时间
应明确“视为送达”的时间节点,如EMS寄出后第3日、邮件发出后24小时、传真成功发送后即时等,杜绝争议空间。
(4)代理送达
公司主体可指定法定代表人、董秘或法务负责接收,须在合同中载明代理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5)送达变更
须约定变更程序,如需书面通知、对方签收确认等,确保变更效力可追溯。
一份严谨、可操作的送达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顺畅与争议解决高效的基础设施,须与合同其他条款协调一致,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要求。
结论
合同审核不仅是法律合规审查,更是商业风险前置管理的关键环节。需立足交易实质,综合考量主体适格、效力稳定、权责平衡、争议可控四大维度,识别并堵塞条款漏洞。
不同行业、交易类型对应不同法律红线与裁判倾向,审核人员须保持专业敏感性,对高风险场景(如对赌、行政审批、跨境投资)重点聚焦。必要时应协同行业专家与资深律师共同研判,确保合同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为企业稳健运营与商业合作筑牢法律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