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概览
哈萨克斯坦已建立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分类管理、强化问责与技术升级,系统应对工业化带来的生态挑战。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时,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防范环境法律风险。
环保管理体系与重点领域
自2019年政府机构重组后,哈萨克斯坦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统一负责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政策制定、水资源管理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工作[2]。
当前环保工作重点包括:大城市与工业中心空气污染治理;里海及巴尔喀什湖流域生态修复;地表水与跨界水体污染防控;土地荒漠化防治;咸海生态恢复;以及前核试验场历史遗留污染整治[2]。
核心环保法规要点
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采伐须经公开招标并取得许可,实行保护性采伐与植树造林相结合;违法者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森林法》第321条,违反生态保护法规须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4]
- 自然资源灭失与损害;
- 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及危险废物、垃圾违规处置;
- 超标排放污染物。
法律同时要求对有害物质埋藏、放射性废料及污水排放实施国家登记制度[4]。
油气开采环保要求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石油开发中放空燃烧伴生气;未实现伴生气与天然气有效利用的油气田不得进行工业开采;违规排放、废弃物处置等行为将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水体与土壤保护
企业须严格限制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染物;易污染地表水及土壤的工业废物须封存处理。违规处罚标准如下:[6]
- 污染水体或违反水库保护规定:公职人员及中小企业处以30倍月核算基数罚款,大型企业处以100倍罚款;
- 未建设防污设施:自然人处5倍罚款,相关机构处50–100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生态法典》与污染防控机制
最新版《生态法典》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强化污染防控与生态恢复责任:[7]
- 发生生态灾难时,自然资源使用者须将环境恢复至原始状态;
- 大型工业企业必须采用最可行环保技术(BAT);
- 首批50家油气、矿山冶金、化工、电力行业特大型企业将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其排放量约占全国总量的80%;
- 地方政府征收的环保费用须全额用于环保措施落实。
环境影响评估体系
环保评估对象按危险程度分为四类:[8]
- 工业防疫1–2级危险度活动及矿产勘探开采(常见矿物除外);
- 工业防疫3级危险度活动、常见矿物开采、森林与水资源利用;
- 工业防疫4级危险度活动;
- 工业防疫5级危险度活动及野生动物利用(业余渔猎除外)。
评估内容涵盖大气、水、土壤、植被、动物及社会经济影响等十余项。外资企业投资或承包工程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均须开展环评;炼油、电力、核燃料加工、钢铁等行业通常需接受全面评估[8]。
评估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执行,重点分析项目对大气、水体、土壤及公众健康的影响;评估报告须提交生态、地质和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政府审核通过[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