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钢铁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2025年12月12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79号公告,决定将部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管理范围。
覆盖268个税号,贯穿钢铁全产业链
此次调整共涉及268个海关商品编号,涵盖从原料到成品的完整链条。其中,1–25号为原料及初级产品,包括非合金生铁(按磷含量分两类)、直接还原铁、海绵铁、再生钢铁原料、铸铁与不锈钢废碎料、合金钢废碎料、钢铁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锭等;26–32号为钢坯类,含矩形截面钢坯、连铸板坯、车轮用连铸圆坯及含碳量≥0.25%的钢坯,反映政策对近年钢坯出口激增的针对性调控[2]。
管理导向:提质增效,化解贸易风险
本次调整并非总量限制,而是通过精细化税号管理,着力破解“量增价跌”困局,缓解国际贸易摩擦压力,推动行业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提升[3]。
影响与趋势:短期承压,中长期结构性升级
短期内,低附加值钢铁出口企业或将面临出口转内销与库存调整压力;中长期将驱动三大变革:一是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出口持续受限;二是高端绿色钢材出口占比稳步提升,预计2030年高端板材出口占比达45%;三是市场布局加快向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拓展,降低对传统市场的依赖;四是行业集中度提升,头部企业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4]。
实施时间与申领要求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相关产品须凭出口合同及生产商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余企业由所在地省级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分工办理。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5号公告[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