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破产背景下“挂靠船”所有权问题探讨
案情简介
甲航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8年被债权人向具有管辖权的A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并获受理。法院指定一家律所为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名下登记有30余艘船舶,其中一批为“挂靠船”,即实际所有人将船舶挂靠在甲公司,以甲公司名义办理登记并缴纳管理费。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挂靠船”实际所有人试图取回船舶所有权,部分人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部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申请取回所有权。目前,案件尚未得到正式批复。
案情简析
本案焦点在于:
- “挂靠船”的实际所有人是否可以收回所有权?
- 如无法收回,实际所有人面临何种风险?
理论上,实际所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取回船舶所有权,但这一过程耗时、费力且成本高昂。同时,若未能成功取回,船舶可能作为挂靠公司资产被清算抵债。
几点建议
强化物权意识
一旦船舶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名义所有人即可无需征得实际所有人的同意处分船舶,如出售或抵押。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船舶物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可能导致实际所有人在特定情形下丧失权益。
规范经营行为
尽管挂靠可为航运公司带来短期收益,但存在诸多弊端:
- 船舶发生责任事故时,名义所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 权属纠纷引发诉讼;
- 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影响信用评级及运营发展;
- 挂靠行为与国家安全管理政策不符。
行业监管措施
为应对“挂靠”问题,相关部门已采取以下措施:
- 强化航运公司自管,提升权利人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体系监督;
- 加强“挂靠船”联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
- 推进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压缩违规行为生存空间。
来源:泰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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