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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强监管信号下,网络货运行业涉税风险及有效应对

稽查强监管信号下,网络货运行业涉税风险及有效应对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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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税务报2025年12月5日发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积极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助力营造法治公平营商环境》一文,文章在认真履行税务稽查重要职责中提出,聚焦虚开发票、出口骗税、骗享优惠政策等偷税骗税行为,有序开展成品油、加油站、政策洼地、两高一资、农产品收购、网络货运平台等行业领域的税收检查。自交通运输部提出无车承运试点并逐步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国税总局围绕网络货运行业发展的税收困境联合或单独发布一系列政策鼓励行业发展。但实际执行中,无论是税收监管还是发票开具,源头个体司机都无法如企业一样,有效纳入全链条的税收监管中,导致网络货运平台异化为虚开发票平台现象多发,背离政策发展初衷。本篇结合网络货运行业最新案例发布动态分析行业涉税风险,以期为网络货运行业发展提出有益思考。


一、网络货运行业外部监管环境变化 


“加油站、政策洼地、网络货运平台”三个看似独立的税收检查行业领域,实际关联到网络货运行业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加油站及成品油行业不仅有偷逃消费税、篡改加油机数据偷逃税问题,还链接了网络货运行业、物流运输业、大宗商贸流通业的虚开发票问题。就网络货运而言,成品油是网络货运企业最大的成本进项之一,在网络货运整体行业成本中占比甚至超出支付给司机的运输费用,而被查处的网络货运行业虚开案件中,也往往关联到取得虚开的进项油气发票。政策洼地也是网络货运行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如果没有地方的奖补政策,许多网络货运企业根本无法发展。已暴雷的货运平台企业案例中,也都有与缴纳增值税直接挂钩的财政奖补或税收返还。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积极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助力营造法治公平营商环境》一文中重点整治的“加油站、政策洼地、网络货运平台”对网络货运企业来讲,关系到网络货运供应链上的3个重要节点,行业涉税合规面临新挑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了网络货运平台属于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需要报送。在该公告出台之前,交运规12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对网络货运平台内实际承运人也就是平台内的经营者信息包括司机信息、车辆信息、资金流水单、运输轨迹都需要通过平台实时生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监测数据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即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经营信息已经通过交通运输部门传递共享至税务部门。


二、网络货运行业主要涉税刑事及行政责任风险


(一)补录单据业务被认定为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1.沈氏省心虚开改判非法出售被列入最高院典型案例


提到网络货运平台涉税刑事风险,就不得不提到沈氏省心虚开改判非法出售案例,最高院2025年11月14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中,也将该案例列示其中。


根据二审判决书所披露的案情,沈氏省心2019年即取得浙江省、交通厅、省税务局公布的无车货运试点企业资格。二审判决在本院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定性中,占用较大篇幅首先引用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文件对网络货运的定义和要求,说明了网络货运企业参与的运输服务应当具有实时性,即信息发布、接单、交易运输流程、结算流程应当依托于网络货运所开发的程序完成,即线上完成,而沈氏通过研发运单补录功能,将线下司机与物流公司已经完成的运输业务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虚拟走一遍12号文规定的“网络货运”流程以后,开票、走账、回流资金,这种行为不是开展网络货运业务,而是将平台异化为开票平台。这是一审及二审都认可的事实,也是最高院在典型意义中陈述的“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的事实基础。


有了上述事实基础,二审法院关于罪名的说理就来到了第二个层面,沈氏在开发票时主观上明知其与委托方、司机之间不属于网络货运业务依然开具发票行为首先属于虚开行为,但对于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或者下游企业是否有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沈氏主观上无法判断,与受票方没有通过开受发票来骗取国家税款的合意,不宜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对沈氏将发票本质上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评价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至此,逻辑闭环,虚开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网络货运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12月5日,陕西省税务局官网发布宝鸡市税务局查处的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以支付2.7%-3%开票费的方式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涉及金额1.60亿元;以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交易方式收取3.5%-7%开票费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7份,涉及金额6.99亿元。2025年5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陕西轶恒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一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0.68万元。同时下游227户企业也由相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在2024年12月3日本案宣判之前,已有下游企业取得该公司开具发票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稽查局亦披露某网络货运平台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二)白条列支成本补缴巨额所得税的风险:取得委托代征资质,但由于司机未进行税务登记或未取得司机证件,无法代司机为平台开具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围绕可以代开的主体、代开平台资质、代开发票要求、征管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随后,在2020年度,已有12省市税务局出台公告制定细则或公布符合试点条件企业名单。根据文件规定,网络货运平台:


代开专票:会员通过平台承接的向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


代开普票:会员承接的向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



但代开发票面临的征管困境许多平台企业无法解决,即无论是代会员向第三方开,还是代会员向自己开,都必须以会员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为前提。结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个体司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司机身份证原件;若由平台代为办理的,则需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或协议。取得委托代开资质的平台企业,在代会员司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方面,收集司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相关证件即可办理。


网络货运企业代会员代开发票政策中,对会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逻辑进行管理,需要做税务登记,而大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并不具备综合财税代理的实力和能力,平台缺乏综合服务能力在司机注册时即同步完成临时税务登记的信息采集,加之初期补录业务司机注册流程大多由平台或委托的物流公司完成。平台注册的司机会员数量庞大,遍布全国各地,如司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由平台代为办理的,又需要收集司机的身份证原件,因此无论是要求平台获取到司机的身份证原件或要求司机自行办理税务登记,都面临较大困难。最终,平台即使取得了代开资质,也因为无法满足代开文件中对会员注册等要求无法完成代开发票。


基于上述情况,网络货运企业源头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列支成本,采用白条列支方法,用转账至司机的银行流水作为成本列支凭据,面临未取得符合规定扣除凭证而补缴巨额所得税风险。


三、网络货运企业合规应对要点及合规建议


(一)应有真实网络货运业务、避免被认定为开票平台


从既有司法判决及税务行政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被定性虚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络货运企业,税务机关的认定逻辑都是先从企业的经营实质出发,并从交运规(2019)12号文中网络货运的定义以及经营的具体要求出发,认定企业滥用网络货运概念,既无承运业务也无撮合业务,而是仅仅利用网络货运资质,将他人已经完成业务在网络货运平台重走流程后补开发票,直至发展为兜售发票。


因此,网络货运企业应有业务实质,如仅仅依赖于补录单据或大部分业务为补录单据业务的,则被认定为开票平台风险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激增。如网络货运企业在业务开展初期有少部分的补录单据业务,应当梳理全部证据资料,证明补录单据业务有完整审批流程,例如应有市场业务部门对业务对应的轨迹、原始运输单据、磅单等证据资料的核查记录,并能逐条对应到网络货运平台的开票记录。同时,也应当完善资金支付链条,如有车队长支付模式的需要补齐资金链条,即车队长至真实运输司机的资金段应补充完善,以此说明企业不属于开票平台,并不符合将发票作为商品出售并以此牟利的空壳平台型企业特征,不属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适用对象。


(二)对有真实运输代开发票部分,可适用违规开票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应以偏概全动辄追究刑责


新业态发展不可避免需要经历阵痛期,如果网络货运企业确实在初期为快速发展客户等经营目的,存在部分补录单据业务,但能够证明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转型并逐步合规发展的,我们认为也应当给与企业发展机会。在《积极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助力营造法治公平营商环境》一文中也指出,“坚持宽严相济,对新兴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重在培育扶持,促进创业创新;对涉税违法企业,严格区分善意与恶意、过失误犯与故意违法等情况,着力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罚。对确实采取了有效措施查验真实运输轨迹及真实运输凭证后,代开发票情况,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网络货运企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区分恶意虚开、来者不拒型对外“出售”发票与部分为维系客户或初期拓展市场的代开发票行为,避免一刀切,使企业丧失经营机会。


(三)对未取得合规发票入账成本部分,积极补开发票,并在之后管理中注重源头发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16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文件并行有效执行,对于个体司机而言,由于其自带生产工具的特点,且车辆作为生产工具价值与其提供的运输服务价值相当甚至更高,因此其所得当然符合经营所得特点应当由其自行申报,不符合2025年16号公告中劳务报酬特征。因此,对个体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平台企业仍然应首先按照既有规定,由司机自行至税务机关向平台开具专票或普票,或由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企业代司机向平台自身开具普票,前已述及,上述发票开具或需要司机直接办理或需要司机授权平台,因此平台企业应当在源头司机注册时一并关联财税处理功能,类灵工平台的管理方式,由司机在注册时直接做好临时税务登记,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合规普票入账。


对未取得合规发票部分,应当及时处理,以系统数据为依托,梳理运费支出与平台业务相关性并做好对应,及时补开发票,或根据真实成本支出情况争取到根据实际税负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小结:油气抵扣、财政返还、成本核定、委托代征资质对网络货运行业发展来讲,环环相扣且相互关联。网络货运企业在初期跑马圈地杀入市场的过程中,或许在并没有把各个环节跑通的情况下已经入局,最终往往由于补贴不能及时到位欠缴税款导致风险全面爆发。经过粗放式发展仍能继续经营的,应尽快合规,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梳理和证据资料的补充。总之,故意违法和新业态之处的过失误犯如何区别,企业属于哪种情况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证据,回归到系统建设,回归到导出的资金流水单、路单等电子数据。



作者介绍


薛载华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长于税务领域。在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及虚开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主办及协办税务争议及顾问业务80余件,涵盖医药、外贸、网络货运、再生资源等多行业领域。曾受邀为四川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中税协税法争议培训班、F-Council等讲授涉税疑难案件代理实务。参与编著《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第三版、第四版)、《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等著作。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https://www.tahota.com/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5月25日,是一家大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设立于成都,在北京、重庆、济南、昆明、拉萨、深圳、上海、香港、华盛顿等地均设有办公机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设有金融业务部、公司商务部、国际业务部、诉讼仲裁部等十大业务部门,是一家规模、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均居中西部律所首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曾多次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钱伯斯排行榜亚洲领先律所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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