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通关及国际准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防护物资有序出口,现就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通关要求及主要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出口通关要求
商品归类: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归入海关税则号38220090。
出口退税:该类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
检验检疫:
- 卫生检疫审批:检测试剂属出入境特殊物品,出口前须申请《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但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可凭省级药监部门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审批。
- 法检申报:作为法定检验出口货物,发货人需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审批单进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取得电子底账。
- 报关申报:报关时须填写电子底账号,其他申报要求参照口罩、防护服等同类产品规范执行。
出口前准备
产品分类: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于体外诊断产品(IVD),主要包括核酸检测试剂和抗体检测试剂,各国普遍按医疗器械管理。
主要国家准入要求
美国:
- 需取得FDA认证,通常通过510(k)上市前通知程序提交产品性能数据(灵敏度、特异性等)、标签说明及质量管理体系信息。
- 生产企业须完成FDA企业注册(Form 2891)和产品登记(Form 2892)。
- 在紧急使用授权(EUA)机制下,提交EUA申请并获受理后,试剂可进入美国市场或特定CLIA实验室使用。
欧盟:
- 适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VDD),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高风险A类产品,需获得CE标志。
- 企业须建立符合ISO 9000/EN 46000的质量体系,并经公告机构审核评估设计档案及产品批次。
- 非欧盟企业应在欧盟境内指定授权代表并完成注册。
日本:
- 由厚生劳动省依据《药机法》监管,归类为医药品管理。
- 分为第1类(新产品)和第2类(已有项目),其中传染性疾病检测、基因检测等属于重点监管范围。
- 进口需提供“医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及“批准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韩国:
- 由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管理,统称为体外诊断产品(IVD),按风险分为Ⅰ~Ⅳ类。
- Ⅱ类及以上产品需通过KGMP认证,提交技术文件包括ISO 13485体系证书、性能报告、临床资料等。
- 除Ⅰ类外,境外生产企业须接受MFDS现场审核,审核周期约30天,现场检查3~5天。
澳大利亚:
- 须通过治疗商品管理局(TGA)注册,符合AS/NZS 1716:2012等标准。
- 高风险产品(如HIV、丙肝检测试剂)需“注册”管理,经质量、安全、有效性评估后方可上市。
- 多数产品属“备案”类,通过简要评估后进入澳大利亚治疗品注册系统(ARTG)。
- 鼓励使用电子申报系统(DEAL),审批周期分别为1个月(备案)和3个月(注册)。
重要提示:所有国际认证(如CE)必须由进口国指定认证机构颁发方为有效。
主要国家生产技术标准
国别 |
标准号 |
中文名称 |
标准状态 |
发布时间 |
中国 |
YY/T 1579—2018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评价》 |
现行 |
2008年第27号 |
YY/T 1441—2016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性能评估通用要求》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443—2016 |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462—2016 |
《甲型H1N1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
YY/T 1596—2017 |
《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现行 |
2016年第25号 |
2017年第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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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1513—2017 |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 |
现行 |
2017年第38号 |
|
YY/T 1518—2017 |
《C-肽(C-P)定量标记免疫分析试剂盒》 |
现行 |
2017年第38号 |
|
GB/T 26124-2011 |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
现行 |
2011年5月12日 |
|
GB/T 29791-2013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 |
现行 |
2013年10月10日 |
|
国外 |
ISO 23640-2015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稳定性评定》 |
现行 |
2015年6月1日 |
EN 13532:2002 |
自检用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 |
现行 |
2002年12月17日 |
|
EN 13612:2002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的性能评估 |
现行 |
2002年12月17日 |
|
EN 14254:2004 |
体外诊断医疗装置.收集来自于人体的试样(血液除外)用一次性容器 |
现行 |
2005年4月28日 |
|
EN ISO 15193:2009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源样品中数量的测量.参考测量程序的内容和表示要求 |
现行 |
2010年7月7日 |
|
EN ISO 15194:2009 |
医用体外诊断装置.生物原始试样中数量值的测量.合格参考材料的要求和支持文件的内容 |
现行 |
2010年7月7日 |
|
EN ISO 17511:2003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试样中的数量测量.校准器和控制材料赋予值的测量可追踪性 |
现行 |
2005年4月28日 |
|
EN ISO 18113-1: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术语、定义和一般要求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2: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2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供专业使用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3: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3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仪器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4: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4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自我测试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13-5:2011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签).第5部分:体外诊断仪器自检 |
现行 |
2012年4月27日 |
|
EN ISO 18153:2003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生物试样中的数量测量.校准器和控制材料规定的酶催化剂浓度值的测量可追踪性 |
现行 |
2003年11月21日 |
本文所列准入条件、技术标准等信息系根据国内外政府机构、专业网站及新闻报道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解释和发布为准。
特别说明:本文涉及的归类提示适用于常见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对应海关税则号列38220090;其他类型试剂盒的归类建议咨询当地海关关税部门。
(本文来源:12360海关热线,若有侵权,请留言删除,感谢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