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武彬等27人实施的六起走私锑锭系列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对涉案数量最大的主犯王武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周楚升、罗钒、胡喜坤等26人,根据各自走私数量、地位作用等事实、情节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武彬与境外走私团伙合谋或接受委托,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情况下,组织部分被告人分别帮其购买锑锭、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将锑锭走私出境,系该系列案中涉案数量最大、地位作用最突出的主犯。被告人周楚升、罗钒、胡喜坤等或与其他被告人交叉结伙或单独,以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参与走私锑锭犯罪。全案共计走私锑锭166余吨,海关查扣96余吨。
一审判决认为,王武彬等人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国家出口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出口管制的货物,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合规小贴士
关于走私罪的量刑标准,来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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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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