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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还是新手?工厂和货代把找谁收运费都搞错了

挖坑还是新手?工厂和货代把找谁收运费都搞错了 壹流研究院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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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贸易合同不能约束货运合同

—01— 案件背景

2021年,某工厂承接一笔出口美国的口罩订单,贸易术语为FOB。工厂委托货代办理订舱及海运事宜,并签订月结货运代理协议。

货代向工厂发送首份提单确认件,预付栏载明“运费到付”;工厂提出疑问后,货代修改为“运费预付”,后续两次确认件均明确标注“运费预付”,工厂未提出异议。

货物出运后,货代向工厂开具对账单,列明海运费33,600美元及LOCAL费用;工厂结清LOCAL费用,货到目的港后被收货人提走。

—02— 争议焦点

货到港后,海运费33,600美元无人支付。货代向工厂追索,工厂以FOB条款下运费应由收货人承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诉至法院。

工厂主张: - BOOKING中已明确本单为FOB,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 - 货代承诺无电放指令不得放货,但实际向收货人发送到港通知并催收运费; - 提单误标“运费预付”,损害其权益。

—03— 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认定

1. 工厂主动就海运费与货代议价并确认金额,符合“运费预付”操作惯例;

2. 货代共发送4次提单确认件,其中3次明确载明“运费预付”,工厂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知悉并认可该支付方式;

3. FOB贸易合同约束买卖双方,不当然约束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二者法律性质独立;

4. 工厂未能举证曾明确指示“须凭电放指令放货”,货代已尽代理义务。

法院判决工厂向货代支付海运费33,600美元。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指出:工厂参与海运费议价、确认对账单项目、询问美元运费支付方式,且最终提单明确标注“运费预付”,足以证明其明知并接受该安排;货代已全面履行代理职责,放货行为不构成违约。

Tank Talk:关键启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出口企业对FOB术语下订舱权责认知不清:FOB项下虽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但若卖方自行委托货代,则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独立成立,运费支付义务依双方约定而非贸易术语自动转移。

货代在FOB业务中应严格审核委托权限,避免因操作惯性导致责任错配;出口企业亦需强化国际物流合规意识,厘清贸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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