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答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现就近期高频咨询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整理以下政策要点与操作指引。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出差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税额: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乘车(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纸质车票、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自2025年10月1日起,须凭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抵扣。
2. 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该类服务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为非雇员(如客户、讲课专家等业务合作方)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第39号公告所指“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仅限与本单位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费用。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属于可抵扣范围。此外,即便属于雇员费用,若实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4. 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应如何填写?
需按凭证类型分别处理: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铁路车票、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并同步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应在完成抵扣勾选确认后,填入“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并同步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