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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提示及经贸动态(第80期)

国际贸易风险提示及经贸动态(第80期) 富通外贸服务站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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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0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附件2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pdf

出口应诉


巴西延长对涉华自行车轮胎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期限


2025年12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97号公告,延长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novos de borracha para bicicleta)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期限,将本案完成期限延长至自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案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

2012年9月3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12年第42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Industrial LevorinS.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2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5号决议,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0.28-3.85美元/千克,印度1.09-2.16美元/千克,越南0.59-2.80 美元/千克。

2019年2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2019年第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 Industrial Levorin SA和Neotec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Pneus Ltd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车轮胎(Kevlar或Hiten特殊轮胎除外)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2月19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0年第13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0.29-3.85美元/千克,印度1.09-1.30美元/千克,越南2.80 美元/千克。该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凯夫拉(Kevlar)材质的轮胎。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2025年2月19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13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Sociedade Michelin de Participações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于2024年10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越南的自行车轮胎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50.00。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97-de-10-de-dezembro-de-2025-674812366


巴西延长对涉华玻璃纤维反倾销调查期限


2025年12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96号公告,延长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葡萄牙语:fibras de vidro, tipo E e/ou E-CR, em filamentos ligeiramente torcidos (roving), dedensidade linear igual ou superior a 100 g/km)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将本案完成期限延长至自立案之日起十八个月。

2025年8月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60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Owens Corning Fiberglas A.S.Ltda于2024年10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描述:E型和/或E-CR型玻璃纤维,采用轻微加捻长丝(粗纱),线密度等于或大于100g/km。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9.12.90。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96-de-4-de-dezembro-de-2025-673602211


土耳其对华光伏铝边框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12月1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4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铝边框(土耳其语:fotovoltaik paneller için alüminyum çerçevel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14.79%~31.40%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详见附表),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至终裁发布前终止。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8541.90.00.00.11。

2025年5月2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铝边框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附表:土耳其对华光伏铝边框反倾销初裁征税表

序号

生产商/出口商英文名

生产商/出口商参考中文名

临时反倾销税率/保证金率(CIF%)

1

Jiangsu Yuejia Metallic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月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4.79

2

Jiangyin Haihong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江阴海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7.20

3

Anhui Krant Aluminum Products Co., Ltd.

安徽科蓝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1.99

4

Jiangyin Yuanshuo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江阴市源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1.99

5

Yangzhou Yu Xin Metal Products Co., Ltd.

扬州市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1.99

6

Zhejiang Twinsel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99

7

其他 

31.40


原文: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5/12/20251213-9.htm


越南拟对华桌椅及配件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2025年12月12日,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发布公告称,拟对原产于中国的桌椅及配件反倾销案启动期中复审调查,利益相关方可于2026年1月11日前提交该案期中复审调查申请。

2021年9月1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桌椅及配件启动反倾销调查。2023年2月17日,越南工贸部发布2023年2月13日第235/QD-BCT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椅子及其配件征收21.4%的反倾销税,对中国桌子及其配件征收35.2%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马来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9401.31.00、9401.39.00、9401.41.00、9401.49.00、9401.61.00、9401.69.90、9401.71.00、9401.79.90、9401.80.00和9403.30.00;措施自2023年2月13日起生效。

原文:
http://pvtm.gov.vn/default.aspx?page=news-detail&do=detail&category_id=91b07cf1-3658-4f39-b688-73b9e8ff8a05&id=6bd2e99f-39f4-40b3-8c50-22fd9876d6d2

贸易伙伴间案件


印度尼西亚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双层纸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2月9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双层纸板(Duplex Board)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详见附表),措施实施以印尼财政部征税令为准。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4810.32.90和4810.92.90。

2024年9月10日,印尼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双层纸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附表:印尼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双层纸板反倾销终裁建议征税表

涉案国家/地区

生产商/出口商

建议征税

从价税(%

从量税(美元/千克)

韩国

Hansol Paper Co., Ltd.

4.04

0.024

Hanchang Paper Co., Ltd.

26.52

0.14

Perusahaan Lainnya

26.52

0.14

马来西亚

XSD International Paper Sdn. Bhd.

7.79

0.036

Perusahaan Lainnya

7.79

0.036

中国台湾地区

Seluruh Perusahaan di Taiwan

29.06

0.14


原文:
https://kadi.kemendag.go.id/unduhan-file/a09895f8-3578-4786-99ff-210c35c0763f

墨西哥对美国猪腿和猪肩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5年12月15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腿和猪肩(西班牙语:pierna y espaldilla de cerdo)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为无论是带骨或去骨,包括鲜的、冷藏或冷冻的猪腿和猪肩,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0203.12.01、0203.19.99、0203.22.01和0203.29.99。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原文:
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776191&fecha=15/12/2025

337调查


美国ITC发布对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433)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5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627,684权利要求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56)不予复审,即将预计调查结束日期延长至2026年10月13日。

2025年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53)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5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12,025的调查。

2025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初裁(No.52)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的调查。

2025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5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第1、2、4、12项权利要求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12,025第20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8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4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的调查。

2025年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的调查。

2025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33)。

2024年12月18日,美国Corning Incorporated, Corning,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8,627,684、9,512,025和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33_notice12152025sgl.pdf

美国ITC发布对外国制造的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外国制造的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Certain Foreign-Fabricated Semiconductor Device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43)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的初裁(No.47)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745,847第1-5、7-11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093,473第6、8-10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147,747第1-3、6-7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184,292第8-9、11-15、17-20项权利要求,美国注册专利号9,953,880第6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的初裁(No.3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093,473第4项权利要求的调查。

2025年8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3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用中国上海Lenovo (Shangha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Lenovo PC International Ltd. of Quarry Bay,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Lenovo PC HK Ltd. of Quarry Bay, Hong Kong、中国广东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中国北京Lenovo Beijing Co., Ltd. of Beijing, China、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orth Carolina替代列名被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并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的调查。

2025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外国制造的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Certain Foreign-Fabricated Semiconductor Device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43)。
2025年2月18日,爱尔兰Longitude Licensing Ltd. of Ireland、爱尔兰Marlin Semiconductor Limited of Irelan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745,847、9,093,473、9,147,747、9,184,292、9,953,88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 of Taiwan、美国Apple Inc. of Cupertino, CA、美国Broadcom Inc. of Palo Alto, C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中国湖北Motorola (Wuhan) Mobility Technologies Communication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福建Motorola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Ltd. of China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美国Qualcomm Inc. of San Diego, CA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43_notice12152025sgl.pdf

全球贸易经济动态


泰国推“最强监管年”,严打非法商品与代持经营


近日,泰国副总理艾尼提主持会议,启动“最强监管年”整治非法商品与违法经营。2026年1月1日起,1泰铢以上进口品需征进口税与增值税。设立两大分委员会,严查“代持经营”及资金流,已立案8.6万余起、处置873名违法者。线上平台需12月31日前公开卖家信息并建“通知—下架”机制,同时强化原产地核查,保障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


俄罗斯计划上调15%的港口费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近日提交法案,计划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港口费上调15%,此次调整涵盖航道使用费、航行服务费等多个关键项目,投资性港口费用也将同步提高。预计2026年港口费收取总额将达到约1.52亿美元,主要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升级与维护。此次上调背景是俄罗斯集装箱市场规模预计同比下滑4%,市场低迷促使港口通过提高费用支撑基础能力建设。


印尼推行电子原产地证书遏制非法进口


印尼国家单一窗口机构表示,其运行的INSW系统通过推行电子原产地证书,有效遏制了非法进口行为。该系统已实现与多个东盟国家的电子数据交换,由出口国官方机构直接发送电子原产地证书数据,进口商无法篡改,从源头杜绝了伪造和欺诈行为——过去纸质证书常被用于虚报商品数量或类型。


中国化妆品跻身俄罗斯进口市场前三


最新贸易数据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俄罗斯化妆品进口市场呈现强劲增长,进口总额达8.637亿美元,同比增长11%。中国凭借在细分品类的出色表现,首次跃升为俄罗斯第三大化妆品进口来源国,与法国(2.567亿美元)、韩国(2.087亿美元)形成“三强鼎立”格局。


海外风险预警

阿富汗


驻阿富汗使馆再次提醒

在阿中国公民和企业加强安全防范


近期阿富汗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阿富汗与塔吉克斯坦边境地区接连发生中国公民遇袭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不排除再次发生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的袭击事件。中国驻阿富汗使馆再次提醒中国公民暂勿前往阿富汗,已在阿特别是在阿富汗和塔吉克斯坦边境地区中国公民和企业,请务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尽快从上述地区撤离。


如发现异常或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阿富汗使馆。


联系电话:


阿富汗报警电话:

119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24小时):

+86-10-12308,+86-10-65612308


驻阿富汗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93-70048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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