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持股超一年股息红利暂免个税,转让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6月28日发布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将继续实施,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持股超一年暂免个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含)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
派息时不扣税,转让时由券商代扣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且尚未转让的股票,暂不扣缴个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挂牌公司随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需确保资金账户留足税款,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补足资金并依法划扣。
转让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股期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的持有记录为准。
明确持股及转让范围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情形包括:挂牌前取得、系统内转让取得、司法扣划、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收购、权证行权、债券转换、发行配股、公积金转增、公司合并或分立转换取得及其他合法取得方式。
转让行为包括:系统内转让、司法扣划、继承捐赠或家庭分割、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认购ETF份额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退市公司及两网公司股息红利同样适用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本公告规定计税。但退市公司限售股仍按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时间明确
公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股权登记的股息红利派发。在此日期前已持有的股票,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