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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一)

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一) 几言堂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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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及时回应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展业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问

为及时回应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展业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响应机制,自律机制定期收集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送宏观审慎管理局研究解答。以下是宏观审慎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的解答意见(一),供参考。


经常项目

问题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对优化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形成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330号文中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规定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政策如何衔接?

答:商业银行在使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时,建议参照现有政策中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有效条款及流程继续办理业务。

问题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关于企业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办理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等业务内容表述存在不一致,如何在业务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

答:银发〔2020〕330号文从提高规定可操作性的角度对银发〔2014〕168号文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一般情况下,建议银行按照展业规范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业务,对于优质企业,可按照银发〔2020〕330号文简化企业办理业务流程。

问题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放宽了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允许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料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可以参照办理?

答:可以办理。建议银行参照汇发〔2023〕28号文相关规定办理此类业务,并参照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向RCPMIS报送还原后的进出口收付款金额及笔数信息。

资本项目

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零星采购的支出是否可以理解为外汇业务管理相关规定中的“备用金”?

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用作支付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支出等用途的资金即为备用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规定,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人民币备用金使用可参照外汇局备用金管理规定,银行可根据企业合理需求设定人民币备用金便利化额度,在额度内,银行可直接凭付款指令为企业办理备用金的支出。

问题5:境内企业借入的人民币外债,是否可以借给境内关联企业使用?

答:可以,但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用途应与外债登记用途保持一致,外债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6: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是否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答: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相关规定,允许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与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问题7: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方股东转中方股东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否不汇出至境外在境内使用?

答: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转中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存放于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若外商投资者计划将资金再次投资境内,需履行资金汇入相关手续。

问题8: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内再投资(非外汇结汇资金),是否需要被投资方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方接收人民币再投资资金无需登记。

问题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加注“资本金”字样,是否可以调整相关规定要求?

答:根据业务实践,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户名可不加注“资本金”字样。商业银行可在其他账户标注区域备注“资本金”字样,用于区分账户性质。

问题10: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在18个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扩大至全国,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接收境外资金,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可以参照办理?

答:可以。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后接收境外人民币资金,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问题11: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设立的财务公司是否可以视为《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1条规定中的境外企业?

答:财务公司需持牌经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视为银发〔2022〕27号第1条中规定的境外企业。

问题1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12条规定,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贷款用途是否也需符合27号文相关要求?

答: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用途应遵守银发〔2022〕27号文相关规定。

其他

问题13:NRA账户是否允许境外非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答:境外企业可使用人民币NRA账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接收境外非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问题1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事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境外非居民在内地购买房产能否使用人民币结算?

答:境外非居民在内地城市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购房的资质、条件、用途、数量等遵循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结算和业务真实性审核流程可参考广东、深圳等地跨境购房结算支付便利化指引相关内容。

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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