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在零售终端市场,化妆品常因便利销售或搭配使用等需求被组合包装成为套装,而是否能够按照套装一并归类,需依据归类总规则中关于“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判定。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注释,“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一是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二是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三是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关于圣诞化妆品套装应如何归类,可以某品牌推出的圣诞大礼盒套装13件套为例加以说明。该套装由13件商品组成,套装中既有面霜、眼霜等护肤品,也有口红、睫毛膏等化妆品。《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归类总规则三(二)条款中“零售的成套货品”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这套圣诞大礼盒套装由13件商品组成,虽然套装中既有护肤品也有唇用、眼用化妆品,但套装内各商品归入同一品目,与归类总规则三(二)“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定义不符,因此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应将套装内所含的13个商品分别申报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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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