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 一般构筑物的基坑 (槽)和管沟人工挖土施工。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JGJ120 —2012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
1.3 术语
1.3.1 人工挖土
采取人力利用铲、锹、镐等工具对基坑(槽)及管沟土方进行挖除。
1.3.2 坡度
土方边坡的高宽之比值。
1.3.3 建筑基坑
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1.3.4 基坑(槽)侧壁
构成建筑基坑围体某一侧面。
1.4 施工准备
1.4.1 技术准备
1.4.1.1 熟悉图纸,了解地质勘探报告中的工程地质概况,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环保、文明施工交底。
1.4.1.2 根据给定的永久性坐标、水准点,按建筑物总平面和筑红线要求,引测到现场。在建筑物周围设置测量控制基线、轴线和水平基准点,做好轴线控制的测量和校核。
1.4.2 物资准备
1.4.2.1 定位用的木桩、龙门板,小线或 20
# 铅丝等。
1.4.2.2 基坑(槽)作简单支护时,支护用材料。
1.4.2.3 雨期施工应准备护坡用材料(如塑料布、钢丝网、水泥等) 。
1.4.2.4 冬期施工应准备基底保温覆盖材料。
1.4.3 施工设施准备
1.4.3.1 施工机械
翻斗车、运土车辆、水泵等。
1.4.3.2 主要工具用具
尖头、平头铁锹、铁镐、撬棍、手推车等。
1.4.3.3 监测装置
全站仪、水准仪、钢尺、坡度尺、轻型触探仪等。
1.4.4 作业条件准备
1.4.4.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1.4.4.2 建(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 ,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应经检验合格,并办完验收手续。
1.4.4.3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1.4.4.4 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1.4.4.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 、管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在开挖前一周将水位降低至基底标高 500mm 以下。
1.5 施工工艺
1.5.1 施工工艺流程
本工艺流程见图 1-1。
1.5.2 操作要求
1.5.2.1 测量放线
a)基坑、基槽尺寸应满足结构和施工要求。一般基底尺寸应比基础模板设计尺寸增宽 0.5m~1m。当基底为渗水土质,槽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尺寸和施工操作工作面、最小回填工作宽度要求确定基底开挖尺寸。
b)当土质为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无地下水时,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可不放坡,采取直立开挖不加支护,但挖方深度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c)超过表 1-1 规定的深度,开挖深度在 5m 以内时,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塌。其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可按表 1-2 采用。1.5.2.2 坡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系统、地下水位高时人工降水。

a) 基槽开挖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围以土堤或截水沟, 安装接通临时排水管道,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 。
b)地下水位高时采用人工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
1.5.2.3 土方开挖

a) 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 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不得超挖”的原则。
b) 开挖各种浅基础, 如不放坡时, 应沿灰线里边切出基槽的轮廓线。
c) 开挖浅条形基础一般黏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 每层深度以 600mm 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d) 开挖浅管沟与浅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 仅基槽侧壁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 500mm 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e)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 3m 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基坑侧壁中间留出宽度 800mm 左右的倒土台。
f)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g)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1.5.2.4 明沟降、排水
a)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很大,基坑涌水量不大时,可采取明沟、集水井方法排水。即在基坑(槽)四周或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使基坑渗出的地下水通过排水明沟汇集于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将其排出基坑外。
b)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
1.5.2.5 修整边坡
a)边坡应随挖随修整,每 3m 左右修一次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
b)在开挖坑(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基坑侧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坑(槽)边缘 1.0m 以外,高度不宜超过 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1.5.2.6 清底
在挖至坑槽底设计标高 500mm 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 500mm 水平线,自每条槽端部 200mm 处每隔 2m~3m,在基槽侧壁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 500mm 标准尺杆, 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基槽侧壁,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1.5.2.7 验收
a)基坑挖完后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鉴定验槽,核对地质资料,检查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合,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
b)一般用表面检查验槽法,必要时采用钎探(钎探方法见附录 A)或洛阳铲探检查,经检查合格,填写基坑(槽)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并重新验收。
1.5.3 季节性施工要求
1.5.3.1 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层垫层,并在基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 ,同时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撑情况,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5.3.2 冬期施工时,应采用有效的保温措施防止基底土冻结。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 300mm。
1.5.3.3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确保地基不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1.6 质量控制标准
1.6.1 主控项目
开挖标高、长度、宽度、边坡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1.6.2 一般项目
土方开挖的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1.6.3 其他质量控制要求
1.6.3.1 根据规划红线或建筑物方格网,按设计总平面图复核建筑物定位桩。可采用经纬仪及标准卷尺检查校对,按设计基础平面图对基坑(槽)的灰线进行轴线和几何尺寸的复核,并检查方向是否符合图纸的朝向。工程轴线控制桩设置离建筑物的距离一般应大于两倍的挖土深度;水准点标高可引测在已建成的沉降已稳定的建(构)筑物上或在建筑物稍远的地方设置水准点并加以妥善保护。挖土过程中要按阶段复测,校验控制桩的位置和水准点标高。
1.6.3.2 挖土必须做好地表和坑内排水、地面截水、地面降水,地下水位应保持低于开挖面 500mm 以下。
1.6.3.3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发生超挖,应先将松动部分清除,然后妥善处理。超挖深度小于 100mm 时采用原状土回填并夯实,超挖深度再大时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批准。
1.7 产品防护
1.7.1 挖至基底后应立即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长时间暴露(否则槽底要预留适当厚度的保护土层) 。
1.7.2 挖土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定位桩、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定期检查复核其正确性。
1.7.3 土方开挖较深时, 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 道路、管线等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1.7.4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1.8 环境因素及危险源控制措施
1.8.1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1.8.1.1 现场施工对扬尘应有控制措施。 施工道路应设专人洒水,堆土应覆盖,并应遵守当地防粉尘的有关规定。
1.8.1.2 运土车辆应有人清扫,工地出口应设冲洗池,防止车辆带泥土污染道路,运土车辆应覆盖,防止遗撒。
1.8.2 危险源控制措施
1.8.2.1 坑(槽)边应有临边防护措施,应设防护栏进行封闭。危险处,夜间设红色警示灯。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及行人过路处开挖槽、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1.8.2.2 坑(槽)沟应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得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1.8.2.3 施工时应有基坑(槽)壁坍塌控制措施
1.8.2.3.1 严格按照土质和深度情况放坡,放坡系数按施工方案执行。
1.8.2.3.2 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基坑侧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应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1.8.2.3.3 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 2m,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1.8.2.3.4 挖土作业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1.8.2.4 施工时应有预防物体打击控制措施
1.8.2.4.1 挖土作业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 3m, 不得对面用镐挖土;挖土面积较大时,每人工作面不应小于 6m
2 。
1.8.2.4.2 用手推车运土, 应先平整好道路, 并尽量采取单行道,以免来回碰撞; 用平板车、 翻斗车运土时, 两车间距不得小于 10m,装土和卸土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 1m。
1.9 质量记录
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
A1001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C1201 规划部门的定位坐标、高程控制摘录
C1202 施工放线控制网记录
C1203 测量放线记录
04-B1008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
04-B1019 技术交底记录
04-B102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1106 地基验槽记录
地基土钎探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