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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延长!2020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降至1%!

增值税减免延长!2020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降至1%! 思凯财税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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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



好消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常会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后,推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稳企业保就业力度,支持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今天政策正式落地,速看!


税务总局刚刚通知

小规模继续暂免征收增值税


两部门发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或免税!这无疑对广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好消息!给予了小规模企业极大的优惠!


小规模减免增值税

适用范围开票等实务


1.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另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不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附:政策原文+原13号政策规定


最新政策原文: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原13号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政第一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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