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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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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金融机构又应该保障金融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呢?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防范各种“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一、警惕陌生电话推销贷款和非法网络贷款


       针对目前日益频繁、触手可及的电话推销及颇具创意的网络贷款推销,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消费需求旺盛的年轻人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以下十条注意事项:

(1)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2)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

(3)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越过28/36警戒线后要谨慎行事;

(4)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5)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请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

(6)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

(7)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

(8)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

(9)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10)金融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的管理,普通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身边熟悉的专业人士,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二、远离非法贷款小广告


      机构放贷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金融消费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贷机构尤其是没有资质的网络放贷公司借款应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放贷机构”或“信贷专员”要小心谨慎,多方确认后再行动:

(1)对机构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不愿正面回应或自称是正规银行贷款(或自称有合作);

(2)对年化利率的询问避而不谈,尤其是当实际借款利率超过36%时;

(3)以各种噱头吸引客户,尤其是用“免费”“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误导普通金融消费者;

(4)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贷款咨询”名义来放贷,实则是中介公司或违法放贷。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征信异议引发金融消费纠纷案


      2016年,消费者张某向银行申请办理创业贷款,但因存在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拒绝为其办理。


      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查,张某上学期间曾办过助学贷款,但毕业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累计产生逾期记录15次。尽管2015年张某已还清贷款,但已形成了不良征信记录,影响了创业开展。张某后来表示自己不知道要按月还款,还以为只要毕业后及时还清就行,但后悔已晚。


警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学习相关的金融知识,了解清楚相关的金融业务规定,明确责任义务,养成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


案例二

银行成功堵截电信网络诈骗案


      消费者焦某是某公司财务人员,不法分子盗用其公司老总QQ后,以老总名义指令其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87万元,焦某转账后和公司老总联系才发现被不法分子所骗,遂向人民银行投诉。 人民银行立即联系该公司的开户行,银行查询发现该笔转账发生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之后,因此账户资金尚未能实时到付,便立即采取措施将资金追回。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经常发生,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中的焦某非常幸运没有遭受巨额资金损失,但更多情况下,消费者从不法分子手中追回损失的难度极大、周期也很长。


警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日常消费时不点不明链接、不随意提供个人账号、密码,遇到陌生电话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后再采取相关动作,避免个人权益受损。


案例三

银行存款变保险投诉案


      张女士到A行办理一笔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跟她说,买保险和定存差不多,但收益更高。随后,张女士购买了一份5年期保险产品。张女士回家后,想着“原本打算存一年期存款,现在办了5年期的保险理财,万一急用钱,怕取不出来,有点后悔”,觉得自己被误导销售了,打电话给银行要求取消购买保险产品。银行回复,在“犹豫期”内可以随时取消。但张女士认为银行不该给自己推荐其他产品,遂引发投诉。

      当地人民银行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A行,了解相关情况。银行回复称,营销过程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出台的“双录”规定录音录像,且已经按照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犹豫期”的相关规定,为张女士办理取消购买保险产品。致电张女士后,张女士也表示款项已经返回账户。


警示: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动营销行为,提高服务意识,防止过度营销而损害银行、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此外,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自身金融素养。发生金融纠纷时,应有理有据投诉,尽量避免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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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0799-2089678

支付宝: 95188

中国银联: 95516

中国银保监会: 12378

中国证监会: 12386

中国人民银行: 12363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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