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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事故回顾---------------
7月30日在工地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安全员被处以十天的行政拘留,让我们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吧。
安全员被刑拘10日
7月30日13时43分,湖北恩施市一在建工地起火,起火部位为建筑房屋楼顶,燃烧物质为楼顶塑料泡沫。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14时15分许,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起火原因为:焊工操作员在坡屋面焊接钢筋时,焊渣掉落至屋顶保温材料上,引燃屋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蔓延成灾。
事后,该项目的安全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
经调查,焊工操作员由于未持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项目安全员李某,对电焊操作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对焊工操作员滕某持证情况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项目经理段某,在该项目的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中管理混乱,且未查验滕某是否取得焊工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给予李某、段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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