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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9〕34号
徐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32号
王xx: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9〕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9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8〕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8〕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5号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2号
2017年2月12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二工区海沧大道站-东渡路站区间,右线盾构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7万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2·12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报告责任认定,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22号),你单位于2019年2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1号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19〕10号
2018年10月5日,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安排监理人员旁站监理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号),你于2019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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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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