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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3月21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果如下:

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
一是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项目安全员兼任施工员,删除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中监理单位签字栏;
三是前海特辰备案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刘生伟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相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2.违章指挥。
一是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肖某彪通过微信形式,指挥爬架施工人员拆除爬架部分防坠防倾覆装置(实际已全部拆除),致使爬架失去防坠控制;
二是项目部工程部经理、安全员违章指挥爬架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和落地架上同时作业;
三是在落地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杨某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架从事外墙抹灰作业;
四是在爬架下降过程中,杨某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架体上从事墙洞修补作业。
3.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
一是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
二是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
三是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4.工程监理不到位。
一是苏维公司发现爬架在下降作业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苏维公司未按住建部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爬架项目;
三是苏维公司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5.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工作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风险化解不到位、危大工程管控不力,监管责任履行不深入、不细致,没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某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某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某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某友,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某程,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某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某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某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廖某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某东,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某创,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某德,苏维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照住建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要求检查爬架项目;3月21日,发现爬架正在下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某铭,市安监站总工办主任兼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监督一科专项检查及安全大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徐某伟,市安监站监督一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一科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或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月21日上午,接到监理员李盛杰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另有10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7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前海特辰: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前海特辰允许南京特辰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中建某局: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南京特辰: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或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4.苏维公司: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人)
2019年12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对“扬州3·21脚手架坠落7死事故”的爬架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
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2月18日至2020年3月16日。
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担任了什么角色?
2017年8月,总包单位将爬架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给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特辰),双方签订有《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工程爬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报备)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爬架实际施工单位为其控股的南京特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特辰)。因南京特辰当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法对外承揽工程,便以前海特辰的名义承揽该爬架工程项目。
爬架专业分包单位:前海特辰,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具有深圳市住建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爬架实际施工单位:南京特辰,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具有南京市建委2017年9月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海特辰持有南京特辰70%的股份。具有江苏省住建厅2018年1月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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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调查结果如下:

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
一是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项目安全员兼任施工员,删除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中监理单位签字栏;
三是前海特辰备案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刘生伟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相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2.违章指挥。
一是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肖某彪通过微信形式,指挥爬架施工人员拆除爬架部分防坠防倾覆装置(实际已全部拆除),致使爬架失去防坠控制;
二是项目部工程部经理、安全员违章指挥爬架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和落地架上同时作业;
三是在落地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杨某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架从事外墙抹灰作业;
四是在爬架下降过程中,杨某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架体上从事墙洞修补作业。
3.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
一是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
二是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
三是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4.工程监理不到位。
一是苏维公司发现爬架在下降作业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苏维公司未按住建部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爬架项目;
三是苏维公司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5.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工作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风险化解不到位、危大工程管控不力,监管责任履行不深入、不细致,没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某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某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某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某友,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某程,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某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某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某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廖某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某东,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某创,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某德,苏维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照住建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要求检查爬架项目;3月21日,发现爬架正在下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某铭,市安监站总工办主任兼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监督一科专项检查及安全大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徐某伟,市安监站监督一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一科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或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月21日上午,接到监理员李盛杰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另有10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7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前海特辰: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前海特辰允许南京特辰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中建某局: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南京特辰: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或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4.苏维公司: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人)
2019年12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对“扬州3·21脚手架坠落7死事故”的爬架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
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2月18日至2020年3月16日。
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担任了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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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广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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