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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资讯】项目经理必须请假方可离开工地!缺席工地例会属不在岗行为!每月实名制考勤不得低于15天,又一地发文

【工地资讯】项目经理必须请假方可离开工地!缺席工地例会属不在岗行为!每月实名制考勤不得低于15天,又一地发文 AI土木通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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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海南省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实名制管理与评奖评优挂钩工作的通知》,将实名制管理与评奖评优挂钩后。

延伸阅读

项目经理、总监缺席工地例会属于不在岗履职,项目经理请假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没有假条视为不在岗此前沈阳、青海也发文明确相关内容。

01
左中括号
沈阳
左中括号

3月18日,沈阳市也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在岗履职规定


02
左中括号
青海
左中括号



文件原文: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国务院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加快提升工地人员实名登记考勤数据,保障工人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厅将组织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实名制设备配备运行情况。

一是在建工地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二是实名制数据能上传至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

(二)管理人员在岗考勤情况。

一是一段时间内,在建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中的考勤情况;二是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已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变更施工许可证和录入实名制监管系统

(三)劳务工人登记考勤情况。

一段时间内,在建工地进场工人全部在实名制监管系统中进行登记,工人考勤全员覆盖

(四)实名制设备质量情况。

在建工地配备的实名制设备功能、性能符合要求。

(五)宣贯实名制管理政策。

向工地宣贯实名制管理政策(附件1),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人员进行学习。

企业要按照以上检查内容立即自查自纠。我厅制定了检查表(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完善使用。

二、检查安排

(一)各地住建部门即日起组织人员开展实名制专项检查工作,5月1日前完成所有在建项目检查全覆盖。检查时要填写检查表,形成检查记录。

(二)各地住建部门在5月10日前形成检查总结及检查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部分行动迟缓的市县,盯问题,抓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确保实名制监管系统正常使用。

根据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实施方案》(琼治欠发〔2021〕2号,以下简称《工资支付实施方案》)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仍使用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即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开展实名制信息采集、考勤工作……工资监管平台从连接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上获取实名制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所用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仍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实名制监管系统终端设备登记管理的通知》(琼建管〔2018〕186号)执行……”。因此,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纠正政策理解有误,执行走样等问题,避免数据多头采集,重复采集、重复购置或购置不符合要求设备、实名数据暂停采集等情况,影响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不得强制要求现有工地更换设备。

2021年1月12日,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农民工实名制数据采集事宜。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工资支付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实名制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营商环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原已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的工地更换设备。

各地要督促各设备供应商在确保数据正常传输至实名制监管系统的前提下,抓紧配合工资监管平台做好数据对接,确保数据互通。对不按照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资支付实施方案》要求,设备供应商未经实名制系统备案、提供不符合要求设备或以设备、系统更新为由中断实名制系统数据传输的供应商,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整顿,直至清出市场。

(三)加强实名制管理监督执法。

实名制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名制监管系统记录的考勤数据是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业绩认定、评奖评优、诚信评价、在岗履职、标后履约的重要依据,是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市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2016〕238文附件1)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有关规定,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住建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与执法、人社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执法,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不得拖延、推诿。

在此次检查中,对项目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项目经理、总监及工人考勤不符合要求等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一律严格处理。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今年以来已下发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到位的,本次直接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实名管理数据处于低位的市县,将通报所在市县政府,对不按部署要求开展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实名制管理政策法规要点

2.工地实名制管理情况检查表

3.实名制检查汇总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原文:

海南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政策法规要点

一、政策法规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 名登记、管理;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住建部人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 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

〔2016〕238 号附件1)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数据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施工现场人员工资发放、 建筑工伤保险参保、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劳资纠纷处理、分包企业业绩认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实名制管理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实名制的实施进行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

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制管 理,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 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施工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虹 膜考勤设备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 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工程项目实行总 承包的,分包企业须服从配合总承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

监理单位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 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实名制管理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

实名制监管系统地址为:http://sys.hizj.net:8101/login.aspx或者 通过海南省住建厅官网-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名制系统进入

系统使用方法详见实名制系统首页的“系统操作指南”。

《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琼府办

〔2016〕238号附件1)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 名制监管系统),免费提供各方根据权限使用,应用信息化方式开 展实名制监管。

实名制监管系统作为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子 系统应逐步与其他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

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人社厅《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琼建管〔2018〕155 号) 四、系统要求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由信息化系统和终端设备两部分 组成。

(一)信息化系统使用我省开发的“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 (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管理系统”(本文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  该系统免费提供给各级住建、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使用。

终端设备包括身份信息阅读器、具备虹膜或人脸识别功能的 考勤设备等。

终端设备坚持市场统一开放,技术不设壁垒原则。终端设备应 符合我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功能及接口等要求,由施工企业自主选 择。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琼治欠发2021〕2 号)

三、实施范围及模式

(一)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各 相关主体直接应用工资监管平台。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海南省建 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琼建管〔2018〕155 号)要求,使用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即“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管理系统)进行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考勤。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工资监管 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其硬件设备供应商按数据接口协议开发接口,工资监管平台从连接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上 获取实名制信息,进行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专户开设 、维权公示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为避免有供应商向建筑工地供应不合格实名制管理设备,导致数 据无法传输至实名制监管系统,给企业带来损失,各企业、工地在选择前向供应商做好咨询了解,并把好验收关。建议在安装完成时,要 登录实名制监管系统,确认数据正常上传后方予以验收付款。

三、法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国务院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

第二条 《条例》第55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 《条例》第55条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其中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 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 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实名制管理与评奖评优挂钩

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1〕55号)

不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人员考勤率不够的,工人考勤数量不足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评奖评优包括优质结构工程(设计奖除外)、绿岛杯、安全文明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观摩工地、通报表扬等评奖评优, 以及向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的推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 2021 年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110 号)

(四)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职情况的监管,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九、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劳动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认定为该人员未在岗履职,按有关规定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各种奖惩措施, 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 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 好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有关部门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 2年内参加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2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本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一级诚信评价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

四、人员考勤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 号 )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 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 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

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项目管理义务,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用工的工人均应进行实名登记,考勤。现阶段,我省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实名制系统考勤不低于15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不低于7天

五、费用来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 )

(二)为了顺应国家强化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根据海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质监[2017]463 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噪音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琼建质监[2018]186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 号)的相关规定,在现有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础上,增设施工现场监控、扬尘噪音监测、实名制系统管理等信息化管理项目。其设备、安装、 运营维护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监控监测需要,进行设备布置、选型、询价,单独据实计列,其费用不参与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浮动部分的计取。

备注:1.该表不能留白。相关空格应全部填上内容,无内容填无或者0.

2.各地可在该表基础上制作新表格,但检查内容不能减少。对于第7、8、9、10项中抽查的考勤时间段,各地可自行确定,但一般不少于1个月。

来源:海南省住建局、建筑管理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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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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