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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凤台县,发生过一起惨烈的事故:一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塔吊突然倒塌,5名工人从高处坠落,不幸身亡。

调查报告描述事发当日下午,塔吊顶升人员到安全主管刘某办公室报备,告知下午将要顶升塔吊,事后刘某两次微信通知安全员闫某去现场查看,安全员闫某到达到顶升现场后,发现没有拉警戒线也没有监理旁站,随即要求安装人员停止作业,但是轻信顶升人员过程停止作业更加危险的答复,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而在一旁等候,且没有将现场情况向工地领导汇报!
调查报告中,仅仅刑拘总包25岁现场安全员,没有提安全负责人刘某。

2022年5月16日,安徽凤台县检察院进一步披露了此案详情,调查出安全主管中午醉酒情节,只是安排现场安全员闫某现场查看,未能有效阻止事故发生,两人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刑。详情如下:
男子刘某,安徽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
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由刘某所在的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公司与蚌埠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签订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C区塔吊租赁、安拆、定期维保合同。刘某、闫某为安全员,陈某甲为凤台分公司负责人。
案发前,蚌埠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到双创产业园C区安装6号楼塔式起重机,塔身安装6个塔身节。安徽某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陆某某安排双创产业园C区劳务分包现场负责人何某某加快塔吊顶升工作,何某某于当日联系陈某甲对6号塔吊进行加节顶升。
案发当日14时许,陈某甲带领工人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当日14日30分许,陈某甲向安全负责人刘某报告准备进行6号塔吊实施加节顶升作业。因刘某中午饮酒,便安排安全员闫某到施工现场,未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员到场。
闫某到达现场时,陈某甲带领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共五人已经在6号塔吊上施工,闫某未核实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资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责令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停止顶升作业。经查,陈某甲无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不在陈某甲提供给项目部的人员配置计划表中。
当日16时30分许,陈某甲、吴某某等五人在进行第九标准节顶升作业时塔吊倒塌,致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五人高空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凤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闫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类似事故: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这起事故监理、劳务等多人被判刑,比较关注的一个点是23岁技术员被追刑,23岁,应该本科刚毕业不久吧,有什么施工经验?报告中另一个36岁技术员请假外出了,结果只是被公司开除处理,躲过一劫。
劳务单位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无有效加固的情况下,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高度过高(方案为300mm,实际为1600mm)、顺序错误(正确顺序为每层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依次分层浇筑后,再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浇筑;工人实际浇筑为从终点一端向起点一端超高浇筑),在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由于压顶外挑450mm,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因为各方都存在诸多问题,小编挑了部分重点给大家看:
1、裙楼外脚手架屋面连墙件缺少、抱柱连接部分缺失,项目部未发现。
2、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配备齐现场监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应为公司符合资质人员,但该项目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刘某华未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相关监理资质未转入该公司。
也就是说这个总监代表是挂靠的。
3、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总监长期未在现场、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
4、项目部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5、住建局等两部门联合下达停工指令,仍继续违规组织施工。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以上四人均为劳务单位工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免于责任追究。
2.冯某遥,男,23岁,中铁建工技术员。裙楼女儿墙浇筑时的现场负责技术员,在现场监工时,发现劳务方违章浇筑裙楼女儿墙混凝土的情况后(浇筑顺序错误、浇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华,男,62岁,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毛某元,男,37岁,劳务单位生产经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劳务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方有关责任人员
1.杨某文,男,36岁,技术员。明知要进行女儿墙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2.侯某春,男,27岁,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员)。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3.丁 某,男,30岁,工程部副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4.郑某坡,男,30岁,中共党员,副总工。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5.王某丽,女,37岁,技术负责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6.刘某超,男,32岁,中共党员,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3月15日,在项目经理不在项目部时,未组织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未制止劳务方对裙楼女儿墙混凝土错误浇筑的违章作业。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7.漆某磊,男,35岁,中共党员,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全面负责。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贵阳开会,未在项目部。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8.唐某奎,男,52岁,中共党员,安全环保部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马某锋,男,37岁,中共党员,技术部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监理方有关责任人员
1.陈某奎,男,39岁,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现场。建议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吴某慧,男,50岁,总经理,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曹某兴,男,48岁,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劳务方有关责任人员
1.王某景,男,51岁,总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某国,男,48岁,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建议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建议对其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300000.00元);函告其颁证单位降低其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等级;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劳务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建设单位。建议对其实施伍拾万元人民币(¥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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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 建筑工程鲁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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