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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事故调查报告,3起事故共造成3死1伤:
2022年6月16日13时左右,精彩家园品质绿化158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7.96万元。存在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等问题。
颜某,装载机驾驶员,不具备资格驾驶装载机,开动装载机前未对装载机四周情况进行观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原文链接:
http://yjj.taizhou.gov.cn/art/2022/10/27/art_20448_3414259.html
2022年8月4日上午6时30分左右,春晖初中新建工程现场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1.4万元。
许某春,汽车起重机司机,在没有指挥、未确认管桩质心确保稳定性的情况下进行起吊,未提醒相关人员离开管桩端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原文链接:
http://yjj.taizhou.gov.cn/art/2022/11/28/art_20448_3433473.html
2022年8月13日7时50分左右,姜堰区华港镇顺华机械厂在搭建钢结构厂房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4万元人民币。
原文链接:
http://yjj.taizhou.gov.cn/art/2022/11/28/art_20448_3433475.html
江苏省2022版《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上个月,省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
我厅将把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指标,对落实情况好的项目予以评优倾斜。
各地也要将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优质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评选要求中,优先推荐手册执行良好的项目,强化正向激励。
今年6月,省厅已发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上册:质量分册.docx
下册:安全分册.docx
11月,省厅发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附件2: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桥隧管廊篇-安全分册
省厅下发补充通知:凡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工程不少于3个月

苏建质安〔2022〕1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现就75号文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4. 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继续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明确: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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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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