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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要求您冒险作业时,告诉他,《刑法》中有一种刑罚,叫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有人生产作业不顾安全时,告诉他,《刑法》中还有一种罪,叫做重大责任事故罪!
……
01
项目负责人、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施工员,不重视安全
请给他们看这个:
10死4伤!警钟长鸣!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02
专业分包、劳务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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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死亡!扬州脚手架坠落7死事故通报!爬架专业分包单位被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03
建设单位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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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5伤!浙江东阳1·25较大坍塌事故警示视频
事故经过
2019年1月25日,浙江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市安监站在检查此工地时发现一系列安全隐患,并开具了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后未通过验收即进行浇筑屋面装饰构架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构架支模架突然倾覆。
事故原因
安全隐患未消除,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建设单位将310天合理工期压缩成210天,施工单位抢工期;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人员未到场履职监管不力,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警示教育视频
04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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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建设单位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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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死2伤!六安碧桂园板房坍塌
2019年4月26日,安徽省政府批复《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06
专业分包单位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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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违法发包;无资质从事劳务施工;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私刻公章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等,5人被判刑。



07
作业人员不重视安全
请给他们看这个:

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摘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8时30分左右,漕泾工程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程双带领孙政等6名施工人员在参加完班前会后,来到炼油二部加氢裂化压缩机房屋顶平面,开展更换彩钢瓦作业。另1名施工人员在2层平台实施监护,未上到屋顶平面。作业至8时58分左右,孙政在移动临时电箱时,因未将安全带系挂于拉设在屋顶的生命绳(钢丝绳)上,在踩踏到尚未固定的新铺设彩钢瓦时,随彩钢瓦从房顶平面掉落至压缩机(K3101/C)电机箱顶部,并弹至北侧设备防护棚(高度约2.4米)上,坠落高度约11米。彩钢瓦随作业人员一同掉落至2层平台上。
高桥石化公司负责现场监护的人员卞迎春听到声响后,来到2层平台查看,发现了掉落下的彩钢瓦,在未认真核实现场的异常情况下,就离开事故现场。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孙政,漕泾工程公司作业人员。在屋顶施工时未严格遵守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郝光珍,漕泾工程公司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履职不力,未严格遵守企业关于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到作业现场履行现场监护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程双,漕泾工程公司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作业现场未能有效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施友忠,漕泾工程公司驻高桥石化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在了解事故信息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5.范雪荣,漕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6.卞迎春,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外操,厂房维修作业现场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在作业面实施有效监护,对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察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包亚强,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工段长。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在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时,未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陈杰,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装置长。作为装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作业过程的异常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9.朱先升,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部长。作为作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风险识别工作落实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0.顾雪东,高桥石化公司设备动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作为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检维修现场管理分工不明确,对检维修承包单位施工作业过程疏于管控;对相关人员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08
如果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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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22时22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新工业园的舒尔曼塑料(东莞)有限公司成品出料仓内冷冻仓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两级均无漏电保护),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6.6万元人民币。近日当地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桥头镇“7·1”一般触电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唐雪娇未对覃事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唐雪娇进行行政处罚。 2.覃事正未持有特种作业电工证,自行接电,属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东莞市益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唐雪娇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东莞市益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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