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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严惩医保盗刷行为!

广东省将严惩医保盗刷行为! 药荟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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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保消费逐步推广,盗刷医保的违法行为也与日凸显,管控医保协议单位势在必行。今天起,广东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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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消费逐步推广,盗刷医保的违法行为也与日凸显,管控医保协议单位势在必行。

今天起,广东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了。《意见》提出了6大方面17条监管措施,对医保基金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的严格监管。


药店违规严惩

《意见》针对协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等不同医保参与主体,提出加强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将医保医师遵守规定情况与其职务职称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严格检查药品购销存记录等监管措施,并明确各主体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暂停或解除协议、吊销执业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缺乏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关骗保罪的规定

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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