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生产厂家在他们的产品说明上很难再随心所欲地标榜自己的产品如何全能,或在某方面如何出 色,因为,一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一条规定获得通过,化妆品企业的功效说明将被戴上紧箍咒。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将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此外送审稿特别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送审稿对化妆品的安全性予以充分重视。增设了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送审稿规定,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或者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附:(送审稿)第四十四条(宣称管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功效宣称的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验证的,应当制定验证指导原则。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